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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

拟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本报消息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征求意见稿严禁小额贷款公司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

征求意见稿还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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