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近日,湖南省政府印发《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明确了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备案制度等制度机制。
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制度方面,办法要求明确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监管对象、监管子项、监管依据、监管方式和监管层级,并规定清单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公布;为减轻基层负担,明确了下级行业主管部门经本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适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也可以根据实际另外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在联合检查制度方面,办法规定了跨部门联合检查原则、检查措施、检查方式等内容,并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合理确定检查或者抽查比例、频次。其中,通过信息共享、电子技术设备监控、“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