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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范管理 确保研学安全

参加研学活动受伤,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 刘 洋 刘一菡 卫珊珊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当下,各类研学活动越来越受到学生的青睐,也成为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教育的重要方式。然而,学生在研学活动中发生意外,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学生参加研学活动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就各方责任作出合理认定,并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北碚区法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进一步促进研学活动安全和行业规范化。

学生参加研学活动时意外受伤

2023年5月12日,9岁的小王参加了学校组织的研学实践校外活动。活动前,学校与某研学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研学公司提供此次研学活动服务,并收取学生活动费用每人220元。

协议签订后,研学公司将此次活动确定在某旅游公司位于北碚区的某活动基地实施。活动当天,小王在跳跃抓握单杠时不慎摔伤,造成右侧肱骨外髁骺离骨折和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小王是在旅游公司的活动基地参加活动时受伤的,此次事故应由他们负责。”小王的父母就小王受伤的赔偿事宜与旅游公司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小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旅游公司和研学公司互相推诿

“我们只是此次活动的课程制定方和场地提供者,活动是由研学公司与学校签订协议后组织的,应当由他们担责。”旅游公司有关负责人辩称。

那么,在此次研学活动中,旅游公司、研学公司和学校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又应该由谁为小王的受伤负责呢?

因该案涉及多个主体,法院经向原告依法释明后追加研学公司为第三人。“我们的确和学校签订协议承办了此次活动,但活动是由旅游公司具体组织开展的,应当由旅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研学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其仅对学生在交通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学生进入活动基地后的安全不由其负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旅游公司作为景区经营者应对景区内的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保证设备设施安全,消除景区内的潜在危险,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本案中,经合议庭现场勘查,小王受伤时参与活动的器材距离地面190厘米,未成年人抓握该器材具有一定风险,但旅游公司并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牌。同时,旅游公司作为活动的实施者,没有提供足够安全的防护措施和安排专门人员保护。旅游公司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王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研学公司作为此次活动的承办者,也负有保障学生在活动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参与活动的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对危险认识不足,研学公司更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研学公司明知活动涉及户外攀爬等,而选择没有提供足够安全活动场所的旅游公司具体实施。同时,研学公司没有派人到场对学生尽到安全告知、警示等义务,且未按规定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意外伤亡险,对小王遭受的损害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不应“隐身”当负其责

虽经法院依法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学校为本案当事人,但合议庭认为,案涉研学活动的性质应认定为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将活动交由研学公司等承办,仅是具体的实施方式,并不能改变校外活动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法定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仍通知校方到庭旁听,并在调解阶段参与调解。

法院认为,学校与研学公司签订的合同,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学生。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为此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且不能将此种义务转嫁给他人。本案中,学校对于学生在研学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小王遭受的损害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小王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有符合其年龄和智力水平的基本认知,其不注意自身安全而摔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阶段,法院对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充分释法说理,酌情认定由旅游公司对小王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责任,研学公司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小王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旅游公司赔付小王各项损失5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研学公司和学校按责任比例赔付给小王。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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