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22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截至2024年9月,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者骗取登记相关知识产权,通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科技创新。
应严厉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 戴 佳
检察机关办案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不择手段抢注、囤积商标,有的甚至直接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字号或特定商标,再以此为依据恶意提起诉讼进行所谓“维权”。有的不法分子为阻止竞争对手发展、获取竞争优势等,在明知自己不享有合法知识产权或者权利状态存在瑕疵等情况下,仍故意提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诉讼,恶意将他人拖入诉讼程序。
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作品创作思路和说明、将创作日期提前等方式,冒充作者骗取著作权登记,再批量提起虚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如陈某等人注册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音乐推广商恶意串通,收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抹更改权利人信息等,骗取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同步将音乐电视作品编辑出版发行,伪造对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属和KTV等经营场所侵权的证据,批量提起虚假诉讼1万余件。检察机关依法以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
为实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些不法分子伙同黑中介、黑代理,通过风险代理或利益分成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前期虚假获得知识产权权利授权或登记,还是中期物色、挑选索赔对象,乃至后期提起诉讼、参与调解、和解谈判等,黑中介、黑代理均参与其中。例如,周某、陈某成立一家版权代理公司,自2008年起诱导浙江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某明知这些经营户实际并不享有著作权,仍帮助进行代理著作权登记。在获得虚假著作权登记后,该公司又假借帮客户维权之名,向其他使用该部分花型图案的经营户通过制发律师函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广大企业和个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使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既善于依法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依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滥用诉权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
严惩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人人有责,也应久久为功。
不能让“知识产权流氓”恶人先告状
■ 常 德
不法分子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或以欺骗手段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登记,甚至以恶人先告状的手法,故意提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诉讼,上演贼喊捉贼的戏码,可谓典型的“知识产权流氓”。
“知识产权流氓”不但胆大妄为,而且花招不断。比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提交虚假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涂改权利人信息、伪造作品创作思路和说明、将创作日期提前等方式骗得著作权“身份”,再批量提起虚假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而这背后形成了黑色产业链,一些黑中介、黑代理也参与其中。
“知识产权流氓”大行其道,一些被侵权的原创者甚至不得不忍气吞声,受损的权益难以追回。如此种种乱象,是对创新创造的极大遏制和严重戕害。这将让土地长不出创新创造的“庄稼”,并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怪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流氓”产业化,也暴露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在商标注册方面,目前国内注册商标变得越来越容易,注册程序简化、优化,注册成本进一步降低。同时,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有待进一步明晰,“知识产权流氓”的违法成本仍然较低,有时就算认定为恶意抢注,结果也仅仅是驳回申请或是宣告无效。另外,我国实行商标注册“注册在先”原则,谁先注册专用权就归谁,一些见缝插针的恶意抢注者利用“时间差”,从“知识产权流氓”摇身一变成为“李逵”,被侵权的一方却可能成为被追责的“李鬼”。
为依法打击抢注、囤积商标恶意起诉、虚假诉讼的“知识产权流氓”,需要持续完善、优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将监管程序适当前置,将恶意起诉拦阻于恶意抢注之前。要大幅提高“知识产权流氓”的违法成本,同时有效降低原创者和合法商家的维权成本。对企业和个人来说,也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既要依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依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比如,要及时注册商标,还要注意日常商标监测。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封堵“知识产权流氓”的可乘之机。
“知识产权流氓”竟然能成为“维权李逵”,屡屡上演恶人先告状的戏码,决不能让如此怪现状继续下去了,决不能让恶意抢注商标等乱象将社会变成创新创造的“盐碱地”。只有让“知识产权流氓”付出应有的代价,用法治手段惩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让法律为知识原创撑腰,才能防止不法分子搅浑知识产权清水,从而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抢注商标后恶意诉讼?司法不会支持投机取巧
■ 何起良
抢注商标现象频发,有关问题已经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把商标注册作为一种投机生意,近年来不乏相关案例。比如,前些年四川多家带“青花椒”名称餐馆被上海一家餐饮公司起诉。当时起诉理由就是,这家公司从2013年起陆续注册了“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多组青花椒商标。但是,众多被诉餐馆在该公司商标注册前就已营业,甚至有的还是老字号,而且,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调味品在四川家喻户晓。
类似案例所呈现的商标风波,法律问题并不复杂,而站在普通民众角度,也不难分清其中是非。倒是这种通过诉讼来获取赔偿的操作,逐渐引起了外界的注意。
现代社会非常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商标无疑是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并且早就引起了很多企业的重视。不过,总会有这样一些公司,它们认真经营,而且一直使用相应的商标,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没有完成商标注册,等公司做大意识到商标价值时才发现商标已经被别人抢注,到最后反倒被抢注者起诉,还面临赔偿问题。类似现象很常见,可以说已经成为商标抢注产业链中的典型操作。
面对这样的案例,站在朴素正义的角度看,孰是孰非其实非常清楚,抢注行为让人不齿。当然,具体到司法问题,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形,毕竟司法裁定不能简单基于朴素正义,还要讲究相应的事实依据。
最高检提到,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期间了解到相关线索后,依法推动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驳回诉讼请求,并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查后宣告已抢注的72件商标无效,并对正处于实审流程的14件商标予以驳回。从这些信息不难看出,检察机关显然注意到了商标抢注乱象的危害,并且采取了针对性的行动。
具体来说,很多商标抢注行为之所以值得警惕,归根结底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操作纯粹是以获取赔偿为目的,本质上是钻法律的空子;二是很多商标抢注行为阻碍创新,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为了真正达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目的,一方面,正如此次最高检所呈现的,面对各种商标抢注的司法纠纷,检察机关会强化监督;另一方面,在商标注册环节,并非所有的申请都会受理,监管部门强化审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后续的司法纠纷。
依靠抢注商标来获利,颇有不劳而获的意思。毕竟,抢注行为只是针对商标本身,与商标背后的商业行为没有什么关系——既没有创造价值,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反,如果认可这种抢注行为,只会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相背离。如今,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行动,释放了明确的信号——抢注商标的投机生意,已经行不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