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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出意外 组织者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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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AA制户外登山、露营等自助游活动盛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由于这一类活动的不规范性,也带来了诸多风险隐患。在自助游过程中遭受意外,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张某家属诉自助游组织者李某民事赔偿一案,判令被告李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组织自助游有风险 法律责任不能AA制

■ 欧阳晨雨

对于自助游活动,让人们印象最深刻的就是AA制了。人们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既轻松、简单又省钱,故而自助游也被称作是“不受商业蒙蔽和束缚的旅行”。活动的组织者也能起到“桥梁”作用,为什么在这起纠纷中,成员发生了人身意外,组织者李某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实质来讲,李某行为属于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判断户外活动为AA制和商业经营,最根本就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纯粹的AA制,组织者不仅要负责制定行程、问题答疑、活动实施等,还需要和其他成员一起共担费用。尽管组织者李某也提到,“活动全部为AA制非营利性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活动开支,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亏钱的”,但问题在于,这种活动既然为“非营利”“公益”,为何不事先向成员说明?而组织者收取费用,也是“个人作主”“随心支配”,很明显与一般意义上的AA制存在区别。

翻看我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如此规定,正是考虑到旅游活动带有风险,需要加强活动组织,确保人身安全。再看李某组织户外活动,长期在网上“组群”,并收取一定费用,虽无旅行社之“名”,却有旅行社之“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样的司法判决,无疑为自助游组织者和参加者敲响了一记警钟——双方都需要把旅游安全摆在首位,组织者“不作为”就要担责,参加者也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最大努力将风险降到最低。

令人向往的自助游,除了“诗和远方”,还有暗藏的安全隐患。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得到最有力的维护。作为自助游的组织者,要看清活动的风险,履行应尽的义务,当好保驾护航的“安全员”。从近年来涉户外活动纠纷案判决结果看,组织者固然有因为AA制被免责的,也有不少因为实际从事商业经营而被判担责的,上述案例也是如此。

户外自助游应系上法治“缰绳”

■ 戴先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这起案件中,张某参与的自助游并非简单的自助游。正如法院查证后指出,被告李某名为组织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实际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其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没有合法合规的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李某作为“一日游”活动的组织者,在其发布的信息内容中,没有提示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也未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至于在悲剧发生后,张某家属不能及时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也是为何最终李某被判承担15%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当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也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近年来,探险旅游越来越流行,驴友越来越多,但其中不少人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训练,没有专业的装备。与此同时,一些户外旅游组织者资质欠缺或户外运动专业能力欠缺等情况也较为普遍。

据了解,一些户外组织就是“草台班子”,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有的领队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像此案中的李某一样,以各类自助游或以自助游为幌子违规经营旅游业务的户外组织者也越来越多。无专业户外能力的驴友们的安全交给这些“门外汉”,潜在的危险可想而知。这也导致频频有驴友被困、失踪甚至死亡的消息发生。

这起自助游引发的悲剧,不仅给自助游组织者敲响了警钟,也给广大驴友敲响了安全警钟。自助游不能是“散漫游”“无序游”,对活动组织者来说,要尽好相应的风险告知、救助等义务,尤其是像组织登山等具有一定风险的户外运动,组织者更不能组织驴友们进行任性探险、非法穿越。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组织非法穿越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平台与组织者,要加大惩治力度,倒逼户外组织履职;还要抬高准入门槛,让不具备相应户外运动专业能力的组织与人员,难以再浑水摸鱼、滥竽充数。与此同时,还要对“驴友”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驴友的安全意识,让他们树立正确的户外探险观念等。

只有给“说走就走”的户外旅游拴上法治“缰绳”,才能使其规范发展、健康发展。

自助游出意外 组织者不能置身事外

■ 唐山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查明了涉案自助游领队“组织”行为的性质,厘清了纠纷的是是非非,合理划分了侵权责任,既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又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自助游爱好者、参与者、组织者答疑解惑,讲清了各方在自助游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很强的法治教育意义。

自助游出意外,组织者能否置身事外?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得看自助游到底是什么性质以及组织者到底扮演何种角色。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营利性质的自助游组织者应当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涉案自助游领队李某长期在微信群及微信视频号中组织不特定人群参加户外活动,并收取一定费用,被法院认定为“名为组织非营利性质AA制活动,实际系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李某发布的信息内容没有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也未提示参与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管旅游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置旅游关联区域的警示语于不顾,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未开发区域进行探索,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领队李某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难辞其咎。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对自助游侵权责任进行划分,符合事实,公平合理。

如果组织者不收取费用,让旅游者自负,或者代收的费用与成本持平,没有任何利润空间,就属于自助性质的文体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非营利性自助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应低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但自助游组织者不能因此淡化责任或推卸责任,而是应在合理范围内积极履行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发现旅游参与者出现危险行为或倾向时,及时提醒、制止、救助——如因未能或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导致旅游者出现伤亡情况,组织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自助游参与者也应汲取教训,理性评估自助游活动的风险以及自身的身体状况、户外活动经验技能等,谨慎选择自助游线路,不盲目参加,不擅自行动,不任性探索,不越安全底线,遵守活动秩序,做好自助游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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