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鸿任 (安徽)
代表法规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但是代表法对于应当如何“按照规定请假”未作具体表述。各地现行的具体规定、实际做法差异很大,有的笼统地规定向人大常委会请假,有的规定向代表团团长请假等等。代表往往不知向谁请假,准假不知由谁审批,其制度规定亟待规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请假的规定多有欠缺,且长期以来一直没能得到应有的纠正,主要原因是对代表请假制度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只要代表提出请假,不论有没有书面请假报告,有没有得到正式批准,即使是打个电话或者托人带个口信说“不能去开会”,就被视为请假了,随意性太大。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代言人,而人代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代表按时出席人代会是代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法律明确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予以终止。因此,不仅要对代表请假制度的规定严格规范,而且要切实执行。
代表请假制度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层级代表、不同会议形式、不同时间请假等情况分别加以明确:
一、人代会召开之前,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确定不能出席会议的,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即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应向原选举单位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原选举单位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经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闭幕期间,依法负责组织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这些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会议召开之前的请假事宜,仍属于原选举单位的职责范围,故请假报告应首先递交原选举单位。而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乡级人大代表,由于县级人大设有常委会而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原因,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经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人大主席批准。
二、人代会召开期间,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代表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秘书长或者主席团常务主席批准;不能出席代表团会议的,向代表团团长请假;不能出席代表团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不论是闭会期间还是会议期间,代表的请假、审批,在时间上都有一个“尽快”的需求,有的代表是在会议即将召开的时间节点才出现不能参加会议的特殊情况而提出请假的,因此准假很难以会议的形式研究审批,而由相关机构审核后报相关负责人批准为宜。而相关机构譬如代表工作委员会,不能仅仅只当一个请假报告的二传手,应当负责任地做好代表请假理由的审核工作,为决定是否准假的负责人提供审批依据。请假、准假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可请假可不请假的尽量不请假,能请短假的尽量请短假,尤其是有选举议程的会议,代表应尽量争取参加。代表请假的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请假代表,并将请假及批准资料归档备查。对于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严格依法执行其代表资格予以终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