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庆刚 (湖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人民”这一逻辑起点和价值旨归,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展现人大担当。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人大通过的每一项决议决定,只有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实际需要,才能得到最广泛的支持。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统筹好各方利益和诉求,凝聚起全社会共识,画好最大同心圆。实践中,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作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第一议题”,不断提高理论武装,推动人大干部养成在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前提下开展工作的习惯,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省委、市委有部署,人大有行动,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汇报,积极主动争取市委重视和支持。
让民主立法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在立法工作中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人民需要的法,立人民拥护的法,是人大立法的永恒主题。让立法过程满载民意。坚持将立法过程转化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通过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引导城乡居民、人大代表、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全过程,收集采纳立法建议8600余条,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近年来,先后制定和实施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古民居保护条例、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快淦河保护条例立法进程,为呵护自然生态、升级城市形态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让立法内容根植民情。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的新期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相统一,开展立法调研,推进立法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陆水流域沿岸滥开餐馆、乱搭乱建和重点水域网箱养殖、黑船黑伐等乱象,陆水流域保护条例有针对性地明确了治理规范条款,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把人民监督和人民认可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
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对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内容进行量化细化,建立“任务清单、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制度清单”,以精准监督和量化监督推动人大监督实现有力咬合。梳理民生痛点,开展精准监督,让监督有“数”。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听取物业服务和管理监督、城区停车难问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义务教育“双减”等专项工作报告,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痛点难点。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半年工作报告,在“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中展现人大作为。突出难点问题,开展询问监督,让监督有“力”。充分吸收过去两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询问、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题询问的经验做法,并将其固化为制度,坚持每年一个专题,以“观看暗访短片+现场询问”方式开展专题询问,通过“一月一报+两月回访+听取整改落实报告”推动落实落地,真正让专题询问长出牙齿。创新督办方式,抓实整改监督,让监督有“序”。对本届以来所有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回头看”,压实办理责任;将原来由建议承办单位征询代表对办理情况意见的做法改为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直接征询代表意见,避免人大代表“被满意”。
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展现人大代表履职风采
“全过程”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手抓、两不误,不断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咸宁实践。深化改革试点。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领衔市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开展“人民议事厅试点建设,探索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实践”改革项目,新建“人民议事厅”,设置“记事室”“说事室”和“议事室”,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推动代表下沉履职,切实做到人民群众需求在哪里,“议事厅”就“议”到哪里,以人大工作助力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创新体制机制。出台《咸宁市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办法(试行)》,市人大常委会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将其中涉及平安建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代表建议转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对转送的代表建议专题研究筛选,发掘案件线索,通过案件化办理,转化形成检察建议。优化代表活动。及时调整优化代表小组,集中组织代表进“家”入“站”开展活动,推动全员进组、全员参与。固定每月15日代表定期接待选民日活动,促进“家站”活动常态化。抓好能力提升。大力实施人大代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从工作实际出发,采取“专题辅导+现场教学+交流研讨”的方式,分层开展理论培训、业务培训,进一步促进人大代表丰富知识储备、拓宽工作思路、提升履职能力。
(作者系湖北省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