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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一)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和指导思想,决定着选举的各项具体制度。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选举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应当说,这几项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党始终成为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确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北京市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20年修正选举法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见,在选举工作方面,必须把党的领导制度化,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人大代表选举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

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选举权是否具有普遍性是衡量选举制度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可知,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绝大多数,因此,普遍性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一个重要的选举原则。选举权平等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选举权平等,从外在形式上讲,就是每一位选民的投票权平等,一人一票;从内涵来讲,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即通常所说的“一人一票,效力等值”。在我国,选举权平等原则还体现在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坚持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在坚持选举权平等原则方面,还确定了一项重要制度,就是同一公民,不能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个别公民同时担任了两个甚至三个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的情况,所以法律作出这一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未完待续)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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