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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强化民生福祉司法保障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民生司法保障,一头连着百姓冷暖,一头系着司法公信。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就业、食药、社保、住房、养老等民生热点,以及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虚构事实销售药品、保健品

2019年7月以来,申某某、谢某某等人成立A文化公司,申某某全面负责公司管理,谢某某负责公司人事、制度管理,并聘请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对接药商进药、广告公司投放广告等。公司内部组建培训部、数据部、热线部、回访部、财务部等,分别由郝某某等人担任部门负责人。

培训部负责招聘员工的培训,数据部负责接听来电并将被害人信息分配至热线部、回访部。热线部、回访部下设组长、业务员,组长负责上传下达、管理组内业务员,业务员根据培训话术实施诈骗。

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低价采购降糖产品、穴位压力刺激贴、三七粉等后,通过在电视台投放事先录制的广告,伪装成糖尿病康复专家在线直播接听患者电话解答、推销降糖产品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咨询。待中老年人拨打电话后,业务员冒充糖尿病康复中心指导老师、专家,通过夸大被害人病情诱使其对自身病情产生错误认识,先以广告中的产品可高概率治愈糖尿病为幌子,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其降糖产品,再进一步通过夸大产品功效等话术层层诱导,诱使被害人购买其自行包装生产的其他高价保健品。在被害人购买后通过快递寄送并代收款的形式收取诈骗资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某某等人将不具有治疗功能的低价药品、保健品夸张为可以治愈疾病的“神药”,被害人购买药品所希望达到的治愈糖尿病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在案的财务账册、公司后台销售管理系统数据等相互印证,可以据此认定全案诈骗数额两亿余元,及各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和违法所得。

2023年7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检察院陆续以申某某等203人涉嫌诈骗罪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江阴市法院先后以诈骗罪判处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郝某某、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八千元不等。

即热型预制菜冒充“现炒”

2024年3月15日,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经对预制菜生产端、运输端、餐饮端全产业链调查发现,抽检的14批预制菜产品中普遍添加防腐剂,2批样品检出二氧化硫、增塑剂残留超标;某社区团购平台冷链运输不规范,将需冷藏、冷冻的预制菜品常温贮存,3家团购自提点预制菜品解冻后重复冷冻,存在腐坏变质风险;5家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预制菜未告知消费者,2家餐饮经营者使用“即热型”预制菜料理包代替现炒菜品进行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3月29日,斗门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约谈网络外卖平台,推广餐饮环节明示预制菜使用情况,严格规范预制菜运输和贮存,完善预制菜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针对料理包食品添加剂超标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开展抽检112批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42份,立案查处5宗,罚款十万余元,

针对虚假宣传、贮存温度不达标、冷链运输不规范、增塑剂超标等问题,行政机关检查129家次,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份,立案查处1宗,通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协查2宗。

针对预制菜公示制度配套规定不完善问题,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行业协会制作印发《规范预制菜经营倡议书》400份,并约谈外卖平台,倡导外卖平台在点餐页面公示预制菜使用情况,全区120家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响应。

同时,严格规范冷链运输和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4家企业成为《预制菜冷链配送规范》等地方标准参编单位,17家单位参与《预制速冻鲈鱼片》等标准制定,入选广东省预制菜全产业链标准化试点。

2024年4月5日,斗门区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白蕉海鲈预制菜生产企业协作联动,推动《预制菜 海鲈鳍》(T/GBAS 89-2024)等地方特色预制菜质量和食品安全团体标准出台,首次在预制菜团体标准中明确“不添加防腐剂”等内容,并促推纳入大湾区标准,引导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

犯罪记录未封存导致就业困难

2012年10月,余某某(男,时年16岁)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大学毕业后,余某某因担心受犯罪经历影响,长期从事临时性工作。

但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余某某求职屡次被拒。2024年4月,余某某尝试注册某外卖软件骑手,但该软件提示不符合平台服务规定,无法注册。余某某怀疑可能由于自己犯罪记录未封存导致就业困难,遂向原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寻求帮助,但问题均未获得解决。

2024年6月17日,余某某向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其所涉刑事案件中落实情况开展监督。

接到余某某法律监督申请后,长安区检察院审查发现,余某某确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提起公诉,被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9条规定,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余某某求职屡遭拒绝,很可能与犯罪记录未妥善封存有关,检察机关应当调查核实。随后,长安区检察院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核实有关情况,要求协助核实是否已对余某某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同时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泄露、违规查询问题。

经核实,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全国违法人员信息库中均无余某某犯罪记录有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对余某某犯罪记录依规予以封存。但公安机关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中存在个别不到位问题。

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为余某某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对既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规范封存、查询和证明出具流程。

同时,长安区检察院认为本案问题可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遂向市人民法院报告。同年7月5日,公安机关书面回复,已为余某某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针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开展了全面摸排,未发现其他违规泄露问题。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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