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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如何参加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一)

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投票选举。选民参加选举需要进行选民登记、接受选民资格审查、领取选民证(也有的采用身份证)、选民亲自投票(有的也委托他人投票)等。

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指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规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一项法律程序。选民登记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是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认和保障,同时也是防止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和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关口。

在人大换届选举中,公民应到选举人大代表的某一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认,选举机构也可主动进行登记。选举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选民登记一般都以户籍地的选区登记为主,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选民资格审查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选民名单。具有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所谓选民资格,就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对选区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并予以确定。

公布选民名单

我国选举制度是确保人民拥有真实、广泛的选举权利,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因此法律明确要求要公布选民名单,接受人民监督。同时规定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程序和机制。选区工作组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初步审核上报,选举委员会对上报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做到准确无误。

在选举日的20日之前,应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选民名单。这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是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二是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三是选民名单的格式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四是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五是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民族地区要使用民族文字;六是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错登、重登、漏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然后再行张榜公布,直到准确无误为止。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必须在3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影响有关人员正常行使选举权利或者申诉人可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判决不得上诉。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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