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与某出租车公司、某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这是今年3月1日《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实施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由医保中心作为原告提起的医保基金追偿案件。
2021年7月,某出租车公司员工汪某驾驶出租车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因汪某驾驶车辆时违反礼让行人的规定,最终被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赵某住院治疗产生近15万元的医疗费。其中,4万余元由医保账户统筹支付,其余部分由赵某自行支付。
此后,赵某以出租车公司、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事发后出租车公司第一时间预付赵某5万元用于治疗,该笔费用与出租车公司应当赔偿的4千余元一并在该案中进行了结算。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
至此,赵某的损失悉数受偿,但医保基金垫付的4万余元该由谁来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也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依法追偿。据此,医保中心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返还医保基金先行垫付的4万余元。
庭审中,出租车公司辩称,4万余元医疗费均用于治疗赵某自身疾病,与案涉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医保中心的诉请缺乏证据支撑和法律依据。医保基金已支付的钱款系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员的福利性支出,不应由该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认为,案涉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20万元)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万元),该公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赔付义务,故即便法院判决自己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也应在剩余保险限额内处理。同时,医保中心起诉已经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原告作为法定职能部门,要求两被告返还医保基金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医疗费4万余元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支出的相关费用,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两被告责任承担,保险公司应在剩余保险责任限额内返还原告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部分0.68万余元,余额3.8万余元由出租车公司返还原告。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