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近日,一起“23岁女生打赏主播200万元后要求退款”的案例引发网友热议。涉事女生小胖(化名)自述,她偶然进入一个“女团直播间”,在主播的实时PK排名、私信互动等方式和直播间氛围诱导下,她单日最高充值金额超10万元,半年内向多名主播打赏共计近 200 万元。家长发现小胖刷礼物后很生气,小胖向平台提出退款未获认可,目前家长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款项。
打赏主播后要求退款有道理吗?
■ 董北昕
这是一起涉成年人打赏退款纠纷的典型案例。由于不涉及未成年人打赏等特殊情况,对此案例的事实和责任的认定就相对简单。正如律师所说,小胖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独立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因小胖的打赏行为属于自主消费,若无证据证明其存在精神障碍或打赏时处于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状态,或直播间及主播存在欺诈、胁迫、有意引发重大误解等显失公平的情况,小胖及其家长提出的退款主张,将很难获得平台和法律的支持。
近年来,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拉动消费、扩大就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此过程中,某些直播间及主播以违规违法方式诱导打赏、直播用户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时有发生,引起职能部门、网络直播行业、平台企业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及时出台政策规定并采取治理措施,对网络直播打赏进行正向引导和规范管理。
关于直播打赏行为的定性,曾有“赠与说”和“消费说”两种意见。“赠与说”认为,直播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属于赠与性质,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任意撤销权,可以反悔撤销赠与合同(撤回打赏)。“消费说”认为,直播打赏具有消费性质,直播用户享受了主播提供的服务,同时向主播支付费用,当整个消费过程已经完成、消费结果已经固定,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服务合同就履行完毕,在主播不存在违反合同或其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用户自然没有理由撤销合同(撤回打赏)。
2021年2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7部门出台专门文件,其中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据此可以认定,直播打赏具有消费性质,而不属于赠与行为。近年来的一些案例判决中,法院也认定用户通过打赏主播获得信息服务或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将打赏行为纳入购买服务的范畴。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直播打赏属于消费行为,打赏服务属于消费服务,这一认定契合了网络直播发展的实际情境,体现了政策的引导力和司法的公正性。
在此基础上,依法保护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就是依法保障主播(及平台)通过提供消费服务获取正当收益的权利,也是依法保障网络直播行业和平台生态的健康有序发展。相应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针对提供打赏服务的平台、直播间及主播作出诸多规范性要求,目的之一就是督促平台、直播间及主播严格依法依规行事,严防出现以欺诈、胁迫、严重误导等方式诱导用户打赏的情况。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越到位,对用户和平台、直播间及主播双方权益的保障就越有力。
于此而言,上述“23岁女生打赏主播200万元后要求退款”案例引发热议,也就具有了更丰富的现实启示意义。
成年人“直播打赏”,“一退了之”失偏颇
■ 梁宇飞
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不但是传统观念,也是法律要求。
如果当事女生的打赏行为是在完全自愿、意识清醒且符合平台规则与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的。那么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她对主播的打赏即视为消费行为,消费完成后一般不可撤销。因此,这位女生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高额打赏,事后要求退款追回,于情有理,却于规不合,与法相悖。
我们要看到,处在同一个消费关系之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者的权益就不重要,不意味着服务者的合理诉求要退居其次,不意味着服务者一定要向消费者让渡利益。健康市场规则的核心是“一碗水端平”,要做到公平和秩序井然。倘若成年消费者无视法律和商业规则,动辄要求退还打款,无疑破坏了消费合同,也打击了网络直播行业、网络表演行业发展的积极性。
创设一个良好的市场氛围,维护消费关系和消费秩序的稳定,需要消费者和服务者携手共进,不能光把板子打在一方身上。平台对打赏行为作出适当规范固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应有之义,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也要大胆鼓励和促进直播行业向前走,给服务者、表演者们提供充分而自由的发展空间。
当前,我国的直播行业方兴未艾,呈现一派火热景象。截至2024年3月,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开通超1.8亿个(多平台非去重数据),用户规模达8.16亿,在册MCN机构达2.68万家。网络表演行业无疑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链条中的一个主要节点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支点。故而,完善相关法律、优化平台服务、培育消费者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警惕的不是成年人“高额打赏”,应该是“盲目打赏”。这部分非理性行为应该是以提示引导的方式帮助建立正确的消费观,而不是采用强制约束的手段。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可以买,在成年人的维度上,自律即自由。市场经济有底线,消费者心中更要有“边线”。网络世界纷繁复杂,有时不免“乱花渐欲迷人眼”,只有心中有定见,做好自我约束,量力而为,适度打赏,不脱离自身实际,才能在享受主播表演所提供情绪价值的同时兼顾自身利益,避免沉溺其中不能自拔。解决因“高额打赏”产生的一系列矛盾纠纷,关键在于减少“巨婴”的出现,而不是为明面上的违约行为站台,通过一次次鼓动媒体向平台施压和舆论纵容去培养更多的“巨婴”。
做到消费者和主播的“两利”和“双赢”,直播市场才能和谐有序,欣欣向荣,这是尽人皆知的基本事实。如果厚此薄彼,一味偏袒违约消费者,谁嗓门大谁有理,势必于良好的市场氛围有损。一旦市场规则被破坏了,契约精神没有了,直播领域的长足发展又从何谈起?
对冲动消费要理性引导
■ 朱昌俊
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女生半年内竟然在直播间打赏了近200万元。外界尚无法了解这名女子打赏行为的更多细节,但在法律角度,一个很清晰的结论是,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另一方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违法情形,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如有律师指出的,该女子已是年满23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从事打赏的行为能力,通常不能追回。也就是说,此事在法律上的边界其实是比较清晰的。
当然,法律条文是明确的,但现实却往往是模糊的。的确有不少人对这样的“冲动消费”心存同情,甚至有声音呼吁为打赏设置“消费冷静期”。这背后可能源自两种现实心理的影响。首先,习惯性地将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混为一谈。从公开报道来看,这些年关于未成年人在打赏中的“冲动消费”案例时有曝光,这多少影响到社会对整个“直播打赏”模式的观感。对此,围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些年从平台到相关部门,实际上已出台不少保护机制。但是,若更进一步,将这种保护机制不加区分地扩大到所有消费群体,显然值得商榷。且不说,这可能涉及对成年人消费自主权的不当限制、其法律依据存在疑问,而且也可能对社会契约精神、诚信意识等造成不利影响,助长更多的不良风气。
其次,对于包括打赏在内的互联网直播经济,不少人的认知存在偏差。比如,一些人的潜意识里,将直播收获打赏看作是一种“不劳而获”。但实际上,“主播直播—用户打赏”是一种正常的新经济形态。一方面,主播以表演等“劳动”方式向受众提供服务,另一方面,用户自主给予打赏,本质上就是一种服务消费形态。它与现实中大量的服务消费,如看电影、买彩票等并无本质区别。并且,单就服务特点看,直播作为一种即时性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消费,本身就带有很强的情绪价值。对此,成年人用户本该具备相应的自省能力。而一旦随意套用网购模式中所谓“无理由退货退款”模式,对整个直播打赏经济秩序的负面影响及其后果不可不察。毕竟,在今天,仅职业主播行业就是一个能容纳上千万就业群体的就业蓄水池。
就当前直播经济的发展现状而言,可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的确还有不少。比如,更大力度加大对诱导打赏的规范,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等。但对于行业的规范治理,要警惕陷入一种追求“过度保护”的误区。否则,治理上的“保姆心态”泛滥,不仅可能破坏行业发展活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生态,还可能稀释社会的自主意识、理性意识、责任意识。
因此,面对23岁女子在直播间打赏近200万元的特殊案例,更该讨论的是,在互联网时代,成年人的自主行为边界到底何在,又该如何守护好理性、构建起负责任的“消费观”?个案处置或存在讨论空间,但无论如何,理性而负责任的网络公民变得多起来,未尝不是社会心态变得更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相关治理规则的设计,就应该注重往这方面进行理性引导,而模糊边界的“过度保护”,很可能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