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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本报消息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促进女职工全面发展。

提示函提醒各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变相提高录用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禁止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至禁忌岗位;合理安排经期、更年期女职工劳动强度,避免安排禁忌性劳动。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与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培训,每年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妇科疾病以及女职工特殊需要的健康检查。强化女职工权益民主协商与监督机制,用人单位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按比例组织女职工代表参与,就女职工劳动就业、薪酬待遇、生育保护等权益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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