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白武新) 为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质效,着力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权威,日前,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推动满意度测评工作由探索实践上升为制度规范。
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明确了测评对象、适用范围以及测评主体。办法规定,满意度测评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适用范围主要有“一府一委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以及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情况,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等;满意度测评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办法明确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同时规定了等次划分的考量标准,具体包括:相关工作的实效以及社会反响如何,报告事项所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全面,报告事项所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报告事项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对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报告机关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办法规定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或者会后通报。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测评结果为满意、基本满意的,被测评单位应根据测评结果认真落实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在两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落实情况。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被测评单位应进行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次或者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常委会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将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