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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人大代表的必备条件

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当选人大代表必须具备的条件。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对选区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也就是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审查并予以确定。

一般规定

我国选举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这一规定,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按照国籍法规定,下列人员具有中国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4)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是中国人的近亲属;二是定居在中国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公民有下列两种情况的,即丧失中国国籍:一是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二是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第二,必须年满18周岁。

计算年满18周岁的标准为从出生日期至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止。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则该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选民资格,可以依法当选人大代表。

特殊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某特定公民虽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和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公民虽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当然也不能当选人大代表。

第一,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法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

对此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确认的主体。对于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以及其能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只能由选举委员会确认。二是确认的标准。选举委员会在确认精神病患者是否能行使选举权利时,不能凭主观判断,应当以精神病医院或者有资格出具精神病诊断证明的医院作出的精神病诊断书为依据。三是确认的时效。一旦有证据证明该公民没有精神病或者已经康复的,应当立即恢复其选举权利。

第二,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这些因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虽然还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将来有可能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所以,这些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上述不行使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不可以当选人大代表。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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