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履职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主要有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调研、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举行的人大会议等。如果遇有这些活动,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可以向本单位提出请假申请,原单位应当予以批准,不得以工作忙、任务多、人手紧等理由拒绝代表的请假申请,也不得随意缩短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才有义务提供时间保障,代表自己安排开展的代表活动不在时间保障范围之内。一般而言,代表自己安排的代表活动,如持证视察、走访群众、专题调研、网络调查等,应尽量不耽误本职工作。
执行职务的工作待遇保障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其主要经济来源都是其本职工作,就担任人大代表这一职务而言,国家不给予薪酬。但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执行好代表职务,我国法律在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也提供相应的工作待遇保障。
代表法规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这里的代表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合伙企业等。无论代表所在单位属于什么性质,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
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大代表来自社会方方面面,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没有固定工资收入。为保障这些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安心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法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执行职务的财政经费保障
代表执行职务所需经费具有法律保障。代表法规定,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根据代表法这一规定,2018年12月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意见》,该意见对全国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经费开支进行具体明确规定,确保代表执行职务有相应的财政经费。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