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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保障(三)

执行职务的履职学习保障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当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职学习的系统制度,围绕代表依法履职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来安排学习内容,为代表提供最直接的帮助。代表学习培训经费列入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预算,统筹保障,专款专用。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执行职务的条件保障

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为代表出席人大会议提供必要的便利,如通知、组织集中或提供住宿、交通上的便利;二是联系安排代表进行统一视察或者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专题调研,并解决有关交通、食宿、接待等问题;三是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时,联系安排约见;四是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帮助拟定代表小组活动计划,安排必要的活动场所,对代表小组活动给予必要指导等;五是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六是为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等。

妨碍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律制裁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如果违背法定义务,或者实施了妨碍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一是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处分。二是对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三是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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