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铁民 (陕西)
新修改的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要主动顺应时代发展需求,始终把开展代表述职活动作为促进代表依法履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实路径选择,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述职制度的内在价值和实际功能。
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代表述职意识
各级人大要多渠道、多层次宣传代表述职工作的目的及重要性,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把人大代表的精力集中到为民履职上,进一步强化人大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进行述职的意识,推动代表述职由“要我述职”向“我要述职”转变。
要注重鼓励引导,加强对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人大代表工作和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把选民的思想统一到加强代表履职监督上,鼓励选民实事求是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要强化地方人大干部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系统培训学习,将人大干部的积极性凝聚到提高人大整体工作水平上,着力提高代表履职监督活动的组织水平,保证代表述职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完善工作制度 夯实代表述职基础
各级人大要对参加述职的代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个行业与各种身份的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组织人大代表认真报告履职情况,让每位代表都受到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
要坚持述职内容的可评性,述职内容主要是人大代表各项法定职权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比如,是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是否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等。报告重点是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如出席了多少次会议、提出了多少件议案和建议、审议发言次数等。
要坚持口头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人大代表在述职评议专题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代表述职报告印发参会的选民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
此外,要保障组织主体的合法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述职活动,以选区或者代表联络站为依托,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对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述职活动,以原选举单位为平台,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由其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述职,保证述职评议依法进行。
规范工作程序 提升代表述职质量
各级人大要周密制定人大代表述职的实施方案,印发或者组织人大代表集中学习,明确代表述职活动的指导思想、时间安排、述职内容、方法步骤等,对代表述职的具体事项作出详细安排,为代表述职做好前期准备。
坚持村、社区组织推荐与自愿报名相结合方式,根据述职代表的职业背景、个人能力及所在选区情况,优先选择与述职代表职业相同或者接近、在群众中具有威信、为人公正、分析能力较强的选民参加述职评议,确保选民代表客观评议代表履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对干部职工代表和写作能力强的代表,让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撰写述职报告;对新当选代表及文化水平低、写作有一定难度的基层代表,坚持委员帮代表、老代表帮新代表的原则,帮助其按照述职内容及要求撰写述职报告。
述职活动结束后,要组织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确保述职评议工作善始善终,不走过场。
强化结果运用 彰显代表述职成效
各级人大要合理运用述职评议结果,激发代表履职热情,让代表述职工作成效得到有效发挥。
要建立持续跟踪机制,及时把述职评议意见和结果反馈给代表,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定期检查代表对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召开评议意见整改反馈会,确保代表述职评议结果得到落实。
健全代表履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履职量化考核与述职评议结果相结合,把评议结果作为代表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和连任推荐的重要依据。对述职评议结果为优秀、满意等次的代表,宣传其履职先进事迹,给予物质奖励或公开表彰,激发其他代表履职积极性。
对述职评议结果为不称职、不满意等次或者拒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达标及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反映强烈的代表,依法进行约谈、诫勉、劝辞或罢免,及时把不称职的代表清除出人大代表队伍,提升人大代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增强代表述职工作的综合推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