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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代表管理监督 提升代表履职实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人大代表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理所当然应当接受来自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对人大代表开展监督的方式

选举法、代表法等对监督代表的方式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模糊性。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督方式:

回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述职。代表法对代表述职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各地结合实际,对代表述职作出了具体规定。纵观各地操作,代表述职原则上在一届任期内进行一次,采取书面述职或者口头述职方式,场所不限于在常委会会议、代表小组会议或者在代表“家、站”。代表述职不仅能使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机会了解选出的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而且通过征求意见可以更好地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的关系,进一步增强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在代表之家或代表联络站公布代表信息。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履职阵地,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平台。将“进家入站”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进行公开,不仅便于人民群众熟悉代表、联系代表,更深层次的意义也是为了方便群众对代表进行监督,确保代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更好依靠人民、服务人民‌。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履职档案主要记录代表参加人代会、审议大会各项报告、提交议案建议、参加闭会期间视察调研、接待选民等情况,旨在了解代表是否忠实履行代表职责、为人民代言发声。相关法律虽然没有对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作出明确规定,但各地在操作中都已形成了相对成熟规范的办法。比如,江西省出台了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并依托“江西数字人大”平台建设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模块;平顶山市出台了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南充市建有人大代表数字化履职平台,代表可以通过平台如实记录参加会议、视察调研、提交议案建议等情况。通过建立履职档案,可以实时掌握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情况,实现全方位全时段对代表履职的管理评价。

罢免代表。选举法、代表法规定,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作为对代表最为严厉的一种监督手段,也体现了对代表的刚性约束。当代表出现违法犯罪、违反纪律、道德上有瑕疵或者不能忠实履行代表职务等情形,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罢免。

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内容

对代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的各项法定权利行使情况和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督,促进代表履职。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情况。监督代表履职,重点看代表能否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看代表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看代表是否忠实履行义务。代表法对代表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代表履职实施监督管理。

参加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活动情况。代表履职主要分为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主要看人大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是否严格遵守会风会纪;在参与选举投票时,是否珍惜手中权力;在审议发言时,是否端正态度、言之有物,围绕中心和大局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时,是否坚持群众观点、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参加闭会期间的视察调研、学习培训时,是否积极主动、准备充分、遵规守纪,是否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执行代表职务和个人利益关联情况。代表法也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代表身份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谋取个人利益。要看代表是否懂得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依法按程序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代表应当公私分明,正确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不能利用代表的权利来为个人利益服务,更不能借助执行代表职务来进行个人职业活动,甚至谋取个人私利。代表履职时,更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代表法规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应当自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密切联系群众,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要看代表是否通过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家入站”座谈走访等多种途径,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尽到代表职责。

■ 王 浩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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