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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与代表资格的终止(一)

代表每届任期为五年,一般情况下,代表在履职五年后代表资格自动丧失,除非再次当选。但在有的情况下,在代表任期之内,需要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违法犯罪,与代表的身份不相称。代表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代表仍然保留着代表资格。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认为该代表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该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如果未罢免该代表,就会出现一方面该代表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作为人大代表又应当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矛盾情形。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代表法作出了代表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1)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

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如果代表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留、逮捕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由于其被羁押丧失人身自由,失去了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条件,因此法律规定在被羁押期间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2)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乡镇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大。如果是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宣告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

(3)恢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在规定的暂时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消失后,应恢复执行代表职务。具体来说,因刑事案件被羁押的代表,在被不予立案、撤回起诉或者宣判无罪、缓刑的情况下,由于恢复人身自由,因此恢复执行代表职务。对于服刑的代表,在刑满释放后,也可以恢复执行代表职务。同时,恢复执行代表职务还有两个限制条件:第一,代表在规定的暂时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消失后,如果任期已经届满,又没有再次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第二,代表在被羁押或者服刑期间出现致使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自然也无法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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