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通讯员 高诗亮 林丽雅 郑嘉颖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7月30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的修订注重在建议办理的制度规范化、流程标准化、督办常态化、办理实效化上下功夫、见实效,着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代表建议‘提’有质量、‘交’得精准、‘办’出成效、‘督’到实处。”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坚持“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目标,以探索解决代表建议“提、交、办、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为路径,着力提出立足工作实际、着眼实用管用、体现厦门特色的具体工作举措。
为加强代表建议提出前的沟通协调和服务指导,助力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办法》作出了多方面规定。在提出形式上,强调代表应当密切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通过参加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深入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室(站)等方式方法收集建议素材,通过信息化系统或者纸质件签名提交。在基本要求方面,明确列出不属于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涉及具体案件等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八种情形。对于联名要求,规定代表联名提出建议应当基于共同调查研究、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了解具体内容、真实表达意愿。此外,新增了代表建议在交办前可撤回的方式,并强化了服务保障,明确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提供支持,有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服务,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提供便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保障。
在优化交办模式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原则、目标、时限和要求,以提高代表建议交办的准度与效率。在交办原则上,根据代表建议内容及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向人大、政府、“一委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等四种形式进行交办。在交办时限上,明确大会和闭会期间受理代表建议的交办时限要求。在交办方式上,区分会同办理和分别办理,相应增加了主协办单位和分办单位的表述。同时,优化签收时限,明确承办单位签收或异议、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的时限要求,并新增了签收要求,即承办单位申请退回非职责范围内的交办建议需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重新确定的承办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回代表建议,同一承办单位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退回代表建议。
在规范承办流程方面,《办法》注重强化沟通联系,完善答复闭环,推动解决问题,扎实推进代表建议高质量办理。在答复类型上,按照代表所提事项的解决情况和程度,分为尽快解决、计划解决、无法解决、非职权范围向上级反映等四种类型答复代表。在跟踪承诺事项方面,要求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抓好跟踪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直到完全解决为止。在办理时限上,明确承办单位作出答复的时限、形式要求、延长办理时间的适用条件,以及答复时主协办单位分工的规定。新增代表作出评价的时限要求,以保障代表评价的独立性,并补充了后续处置,规范代表再次评价不满意或者评价满意但仍就同一事项连续多次提出建议情形的处理程序。
《办法》还健全了督办制度,通过强化领衔督办、重点督办、归口督办、跟踪督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好每一件代表建议。在重点督办方面,明确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重点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领衔督办,交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重点督办。相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研究办理;对所提事项未能在当年度解决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在检查督促上,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有关专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跟踪督办,“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在跟踪督办进展方面,年中,专委会和代表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情况。“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工作情况,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重点督办建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或者开展满意度测评。在听取综合报告方面,年底,“一府一委两院”需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代表建议总体办理情况,并报告上一年度答复承诺解决事项的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代表建议办理的综合情况报告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此外,还明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应当纳入市级绩效管理,并列为对“一府一委两院”开展工作评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