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关注。接热心群众举报,当事人王某私自收运了10余个泔水桶的厨余垃圾。经核实,王某收泔水的目的在于喂家里的猪。当地执法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遂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法律普及应及时跟上立法脚步
■ 欧阳晨雨
拉个泔水也能被处罚?从保护环境、预防疾病的角度看,厨余垃圾的确不适合随意处置。看似无碍的泔水,实则里面往往病菌夹杂,危害潜藏。
从法律上讲,对于厨余垃圾的处理,已有明确的规范要求。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通知,为了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明确提出要全面禁止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由此观之,有关部门是依法执行。
然而,公众对于有关部门处罚拉泔水行为,还存在诸多的不理解。舆论的争论,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两种观念的冲突。的确,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就有用泔水养猪的传统,似乎也没有因此出现什么问题。现在突然间被人举报,执法部门找上门来,说拉泔水是违法,而且要给予处罚,无论从常识认知上,还是从个人情感上,人们都比较难以接受。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除了制定良好的法律,还需要这些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那么,在具体实践之中,法律又如何能获得普遍的服从?除了精益求精、高质量立法,让法律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使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恐怕还需要做大量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回到这起事件,可能很多人在看过报道后才了解,对于厨余垃圾,应当规范化处理,不能私拉泔水喂猪。平心而论,国家立法走在了传统习俗的前面,先进性不言而喻,如果能加大法律宣传普及的力度,把违法危害讲清楚,让相关条款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随之增强,执行效果也会更加明显。
此外,执法过程也不能过于冰冷生硬。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存在拉泔水的传统习惯,社会公众要扭转观念还需要一个过程,执法部门有必要注重人本执法,合情合理地作出处理,比如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是一罚了之。
由此事可见,法律制定后,应做好宣传普及的“下半篇文章”,让公众的认知跟得上文明的脚步。作为执法者,则应当秉持人本理念,让执法的善意释放出来,形成潜移默化推动移风易俗的力量。
正本清源 执法理应全链条追溯
■ 舒圣祥
据介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王某用两辆三轮车私自收运了10余个泔水桶的厨余垃圾。收运泔水喂猪也要罚?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在农村地区,泔水喂猪是常见现象,即便人们食用这类猪肉多年,也未出现明显健康问题。但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现在已不允许私自回收泔水,泔水未经处理都不能用于喂猪。
泔水能否喂猪,作为一个科学议题当然可以讨论。不过,早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就提出要全面禁止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因国际上多年来非洲猪瘟防控实践表明,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因此,从防控疫病角度看,泔水应该是不能随意喂猪的。
泔水不能喂猪,这与农村地区现状,特别是泔水喂猪的传统做法,可能有些不符,存在争议也可以理解。在普法教育层面,类似案件的处理,其实也是一种以案释法。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点,以教育为主,罚款为辅。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或在于:只处罚了作为收集者的王某,却没有处罚作为厨余垃圾产生者的相关责任主体。
泔水产生方同样违反法律规定,不应隐身于处罚之外。从法律文本看,产生和收集厨余垃圾者,都应承担无害化处理责任,而且相比收集者,“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主要规范的是产生者。作为餐厨垃圾产生者,相关餐饮企业和经营者,才是污染防治的关键责任人。他们若未按规定处理厨余垃圾,随意交给未备案的个人,其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某种程度上比收集泔水喂猪的行为更严重。
正本清源,执法理应全链条追溯。养猪户收运餐厨垃圾或因成本低,餐饮企业或为收点费。这种灰色合作模式的存在,既与经济理性有关,也跟监管失衡有关——如果厨余垃圾产生者从未被严肃追责,类似违法供给链恐怕就很难被切断。
执法目的不只是进行惩罚,而是要建立规范。对泔水产生者全面监管,涉及众多餐饮单位,可能需耗费更多精力,但执法不能重末端处置轻源头管理,更不能择弱而罚甚至选择性执法,而要构建“产生者、收集者、处理者”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只有让每一环节的违法者都承担责任,餐厨垃圾的管理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泔水不能喂猪 宣传和回收都要到位
■ 胡一刀
网友对“收泔水喂猪违法”普遍持不理解或质疑的态度。说实话,网友有这样的反应一点也不意外。毕竟,过去各地尤其是农村地区泔水喂猪现象很常见,一日三餐吃剩下的,拿来喂猪太正常不过了:家家户户养猪可视为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模式的体现。
那为何过去司空见惯的泔水喂猪,现在就涉嫌违法了呢?主要还是社会经济发展变迁所致。从法理上看,王某收集泔水喂猪的行为确实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此外,2025年7月,事发地罗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发布规范收运处置建城区内厨余垃圾的通告,其中有条款明确:若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个人)违反规定随意处置厨余垃圾的,将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以罚款。
深入来看,泔水等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主要目的还是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印发通知,要求全面禁止“泔水喂猪”。且泔水本来就是垃圾,病菌比较多,人类食用这类猪肉以后,可能会引发其他的一些病变。二是泔水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提炼制作地沟油,对食品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还有网友质疑,泔水喂猪由来已久,人们食用这类猪肉多年也未出现明显健康问题。这里面其实有一个“幸存者偏差”的问题,可能评论的网友正好没有接触到健康问题严重的食用者。此外,非洲猪瘟的疾病虽然不会传染人,但生猪一旦感染该病致死率极高,尤其对一些北方的大型养猪场而言,猪场一次感染就可能造成生猪大量减产,进而威胁到国人的食品安全,这一点可谓兹事体大。
当然,“泔水喂猪”涉嫌违法并不代表执法局的作为就没有改善的空间。按照该局相关通告,2025年8月1日起,将组织具有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对该县城区厨余垃圾进行统一收集运输、规范处置。所有单位(个人)产生的厨余垃圾由厨余垃圾收运人员上门收集。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罚款。由于泔水喂猪“被逮到处罚有点重”,那么就应以更到位的宣传普及将规定广而告之,进而获得当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不得不提的一点是:对泔水集中管理的办法是好的,但出现相关的违法行为,是否说明后续的管理方式需要进一步细化,用相应的手段保证回收到位、处理到位?所以,还是得完善相关操作细节,以保障执行和监管到位,进而确保泔水回收不会有漏网之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