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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谁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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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新闻:

2026年1月8日,《人民法院报》3版刊登了“海底捞小便”事件当事人唐某及其父母的道歉声明。该声明电子版截图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众多网友热议。据报道,2025年3月,一则海底捞火锅店内有人向火锅小便的短视频引发关注,之后涉案的唐某(男,17岁)和吴某(男,17岁)被行政拘留。2025年9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令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指定报刊上赔礼道歉,赔偿涉事餐饮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20万元。

家庭教育不能缺失规则意识和法治启蒙

■ 席聪聪

“海底捞小便”事件当事人及其父母登报道歉,使该事件在时隔近一年后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1月8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刊登了当事人唐某及其父母的道歉声明。唐某称,自己已接受来自家长、学校、公安、法院,以及网络上广大消费者的批评与教育,“我会吸取深刻的教训,改过自新。长大后,我要努力成为一位对家庭、对国家、对社会有担当的人。”其父母也表示:“作为监护人,我们对于孩子做出的不当行为深表歉意!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今后一定引以为戒,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他成长为一名行为规范的好公民。”

这起事件的恶劣性不言而喻。两名当事人酒后在海底捞包间内站上餐桌,公然向火锅内小便,还拍摄视频上传网络,不仅严重污染了就餐环境、侵害了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以极具侮辱性的方式挑战了社会公序良俗,践踏了公共道德底线。事件曝光后,涉事门店被迫更换全部餐具,对2025年2月24日00:00至3月8日24:00期间产生的4109笔消费订单全额退款,并按消费金额的十倍给予补偿。可以说,这让涉事企业的声誉和经营遭受了双重打击。

从行政拘留到法院判决,一系列法律处置传递出清晰判断:其一,年满17岁的未成年人已完全具备辨别行为是非的能力,未成年身份绝不是漠视规则、肆意妄为的挡箭牌;其二,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不仅是对企业经济损失的弥补,更是对监护失职的法律追责。正如法院在裁判解析中强调的,“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主要目的是引导其身心健康发展,而非纵容其违法行为。在财产性侵权责任方面,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当事人及其父母共同登报道歉,这既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必要步骤,也是直面过错、承担责任的态度体现。当事人承诺“改过自新”,父母也表态将“加强教育”,我们期待这份诚意能经得起时间检验,并真正转化为日后实实在在的具体行动。

人们常说“子不教,父之过”,本案正是这句古训的现实写照。每一个家庭都应从这份道歉声明中读懂其中蕴含的法律警示:家庭教育不能缺失规则意识和法治启蒙。按理说,17岁的少年早已懂得是非对错,却仍做出如此失德违法的行为,背后反映的正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真正的关爱,不是无原则的纵容,而是教会孩子敬畏规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每一对父母都能将“守法”“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秩序”等观念融入日常教育,才能让孩子在成长中明辨是非、恪守边界。

法律的惩戒为失范行为划清了红线,而如何在这条红线之内,帮助每一名未成年人构建起积极、健全的人格,加强思想道德素养建设,是一场更持久、也更重要的考验。

兼顾法理与商情 树立文明向善司法导向

■ 金可可

企业商誉凝聚着经营者的智慧投入与诚信积累,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商誉保护不仅涉及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关乎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建设。本案裁判在依法保护企业商誉方面具有示范性,为同类型的企业权益保护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彰显了司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坚定立场。

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向火锅内小便并传播视频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了企业财产损失与商誉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在侵权救济方面,法院合理使用侵权损失填补原则,通过区分财产损失与商誉损失、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精准界定企业财产损失与商誉损失范围,契合商业实践与法律原理。法院将企业为弥补履约瑕疵、恢复受损商誉所采取的合理补救措施纳入损失范围,审慎认定企业自主商业决策支出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充分体现了法院兼顾法理与商情的裁判智慧,尺度得当、逻辑周密。同时,商誉作为人格权,可依法产生赔礼道歉责任,其目的在于直接弥补侵权行为给企业的社会形象造成的无形损害,亦是恢复企业受损商誉的重要方式。

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主要目的是引导其身心健康发展,而非纵容其违法行为。在非财产性侵权责任方面,本案从三个层面进行了审查,以确定由两名未成年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是恰当且可行的:一是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水平,是否能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方式与内容,是否在其身心承受能力范围内;三是让其承担责任,对其树立规则意识、纠正行为偏差的长远发展而言,是否具有积极意义。经审查,两名未成年人接近成年,心智发育程度足以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也能清楚理解赔礼道歉责任的意义,承担该责任不仅未超出其身心承受范围,反而有助于其人格健全发展,故两名未成年人具备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能力。从监护人责任来看,四名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减轻其责任的法定事由,四名监护人也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据此,本案判令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均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以期通过让两名未成年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的方式,实现教育矫正的目的。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司法裁判应兼顾保护与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引导未成年人认识错误、矫正行为,实现法律的教育价值。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判令心智趋熟的未成年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旨在矫行育人、促其成长;同时明确,监护人责任源于法定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已担责而免除,故亦判令监护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该判决通过强化监护职责与发挥法律教育功能,为社会树立了文明向善的司法导向。

热议登报道歉也是生动的普法实践

■ 索 乙

1月8日,“海底捞小便”事件当事人唐某及其父母在法院指定的媒体刊登了道歉声明。不少人表达对“迟到的道歉”的愤怒,也有人质疑道歉的诚意,认为“如果没有220万元赔偿就没有登报道歉”。一纸道歉声明,再次将曾经引发舆论关注的该事件推上热搜榜。

该案的判决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登报道歉,一是承担赔偿责任。从公众的反应看,不少人对唐某父母、吴某父母赔偿原告餐具损耗费和清洗消毒费13万元、经营损失和商誉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7万元共计220万元疑义不大,但对当事人登报道歉反而觉得是在“装样子”,不屑之意溢于言表。

有人认为登报道歉只是一种“情感表达”,其实不然。从法律意义上看,致歉是责任承担的重要形式,登报道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多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登报道歉行为的法律基础。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包括“赔礼道歉”。这意味着,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民事权益,法院可以责令其通过公开媒体包括报纸、网络等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法律层面,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是两种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们目的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上述案件中,登报道歉与220万元赔偿分别都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涉事餐饮企业为应对危机所支出的餐具换新、消毒费用,以及对消费者进行退款补偿所产生的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合理损失范畴。因此,220万元赔偿是对这些实际损失的弥补,是侵权者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道歉是履行判决的一部分,赔偿则是另一部分,两者都必须不折不扣严格执行。

至于有网友认为这是“迟到的道歉”,或许源于对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执行流程不够了解。法律意义上的赔礼道歉与一般人眼中的歉意表达不同,登报道歉的执行流程分为准备材料和办理刊登两个阶段。材料准备环节需收集生效判决书、身份证件、送达回执等文件,其中判决书必须已过上诉期且未被二审改判,这是办理的前提条件。这些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此次登报道歉与高额赔偿,并非简单的舆论倒逼,而是法律惩戒的必然结果。毕竟,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并不局限于财产损失,还包括名誉、商誉上的无形损失,而消除后一种不利影响的方式,并不能通过财产性的赔偿得以实现。从客观效果来说,法律的强制介入,把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这一道德义务转化成法律强制义务,既满足了权利受害人消除影响和寻求公平的需求,也对侵权行为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实现了惩戒、教育的目的。

热议登报道歉也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实践。在一次次普法实践中,当我们不再小视一份道歉声明背后的法律重量,不再疑惑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表达悔意对于公平公正的价值坚守,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就会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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