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某某演员也演短剧了?”近日,一部44集短剧因AI换脸“神似”知名演员引发热议,演员本人将制作方、播出方告上法庭。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制作方和播出方均构成肖像权侵权,需公开致歉并赔偿。这起案件为AI技术划出了法律红线——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撞脸”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AI技术应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 欧阳晨雨
民法典规定,公民肖像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形象能否被公众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对于该案件,法院在侵犯肖像权的认定上,重申了“可识别性”标准:AI生成的虚拟面孔,包括五官特征、神态、妆造等特征,只要能为一般公众,或者是特定群体所识别,便可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法院查明,涉案短剧中两个片段使用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外貌具有一定相似度,且社交平台上出现“短剧疑似AI换脸某演员”等话题,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某演员的肖像。这些都明确指向,换脸短剧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然而,仍有人以为,利用AI技术一键生成非真实的人物形象,即便与真人相似,也只是“技术巧合”,而非使用者主观故意。但AI本质上只是人类使用的工具,由此引发的侵权后果,理应归咎于背后的操控者。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不仅为相关制作者划定了行为边界,更为传播者敲响了警钟。播出方通过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能否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给出了否定答案。即便是得到合法“背书”的传播者,对于所传播的内容,也有不可推卸的合理审查义务。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考虑到对方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识度,一般公众能很容易产生特定认知,何况是具有专业审查能力的传播者。法院认定短剧播出方构成侵权,更借此进一步压实了平台与传播者的审查义务。
除短剧换脸侵权案外,近日某传媒公司签约AI数字艺人的做法也引发关注,有网友认为,这类虚拟人系融合了多位明星面部特征生成。尽管其可识别性稍弱,实则已游走在侵权的法律边缘。“融脸”造星、AI仿音、伪造直播等,这些新型应用背后甚至潜藏着未经授权的灰色产业链,加之AI生成内容取证难、鉴定难,进一步加剧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这些乱象,折射出当前AI 技术在制度规范、行业监管、平台监控等方面的短板缺项。
破解这一治理难题,需多方协作共同筑牢法治屏障。相关主体应坚持合规授权,从源头守住法律底线;平台要强化内容审核自律,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生成溯源与全程监管;同时,还需加快完善相关监管规则,切实保护公民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
当法槌落下,侵权者被判罚,这一判决划清了法律红线,也释放出强烈的讯号:AI技术应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前行。
AI换脸不利于短剧行业良性发展
■ 安素素
如果竖屏出现喜欢的知名演员,得睁大眼睛好好看看。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肖像权纠纷案,涉事短剧利用AI换脸技术,使观众误以为某知名演员参演。法院认定,短剧制作方擅自使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与某演员高度相似的形象,侵害其肖像权;短剧播出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同样承担相应责任。
短剧因AI换脸“神似”明星,显然是一场商业“碰瓷”:在无需支付片酬的情况下,通过“神似”的视觉误导,让观众产生明星参演的错觉,从而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取关注。当下蓬勃兴起的短剧产业,以轻量化创作、快节奏叙事贴合大众碎片化娱乐需求,为文娱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可个别短剧制作和播放方却大搞旁门左道,将他人积攒的商业价值与公众影响力,窃取为自己的免费流量包,既侵犯他人肖像权与名誉权,践踏诚信为本的创作底线,也制约了短剧行业的良性、长远发展。
本案有两个细节值得思考:面对侵权指控,被告公司甩出一套看似严密的“技术巧合”论。辩称涉案形象通过AI生成,未输入与原告相关指令,也难以预见生成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争议片段时长较短,已及时下架修改,通过合法授权取得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侵权。事实上,制作方未能按法庭要求复现换脸过程,其证据未被采信;肖像的可识别性也并不要求侵权形象与本人完全一致,涉案片段人物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方面与原告高度相似,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技术巧合”不是侵权挡箭牌,以“合法授权”为由推卸审查责任,则混淆了权利来源与义务的边界。看似“充分”的理由,实则难以自圆其说。
短剧AI换脸侵权并非个例。近日,另一名演员的工作室公开发声,针对某AI短剧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制作视频的行为,委托律师取证并追究到底。还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多部短剧里的角色面部形象与一名演员高度相似,其中一部短剧,就连剧中服装造型,也与该演员在一部电视剧中的扮相高度重合。AI换脸乱象如此之多,到底是“技术巧合”还是故意为之,答案不言自明。若侵权成本远低于流量收入,恐会有更多从业者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只有让每一次技术“碰瓷”都得不偿失,才能从根本上斩断这条灰色产业链。
短剧AI换脸,莫让技术“顶罪”。AI本是赋能创作的工具,若以“新技术”之名行侵权之实,必然过不了法律的审视关。
“技术巧合”挡不住法律的铁面审视
■ 王志高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被告短剧制作公司搬出一套看似“专业”的技术流程:大语言模型生成提示词、文生图模型产出多张人脸、视频换脸模型替换面部……然而,当法庭要求现场复现这一过程时,被告却以“账号、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回应。更讽刺的是,原告用被告提供的生成图片和短剧片段,依照相同步骤完成换脸操作,得到的却是与涉案角色“完全不同的形象”。这一攻防逆转,将制作方的谎言彻底戳穿——哪里是什么AI偶然“撞脸”,分明是事先瞄准知名演员肖像,通过精准设置提示词、调整模型参数可以生成的相似形象,本质上就是一起有预谋的肖像侵权。
在认定“可识别性”这一肖像权侵权核心要件时,法官没有拘泥于传统司法实践中“完全一致”的刻板标准,而是旗帜鲜明地指出:只要能够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即便存在差异,也应认定使用特定自然人的肖像。AI生成的“神似”某演员的形象,骗不了人,更骗不了法。
这起案件的意义早已超越个案范畴。当前短剧市场狂飙突进,AI换脸、深度合成等技术被滥用的乱象层出不穷:从“换脸带货”到“换脸演戏”,技术红利被异化为侵权捷径。不少从业者热衷于打“擦边球”、钻“技术空子”,以为披上“AI创作”的外衣,就能规避法律风险。然而,本案的判决,无疑释放出清晰的司法信号:技术中立绝非侵权的“挡箭牌”,只要制作方对侵权内容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即可被认定具有侵权故意,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播放公司辩称自己获得著作权授权,试图以“合法授权”规避侵权责任,但法院一针见血地指出:著作权授权绝非侵犯肖像权的免责事由。享有著作权,不等于可以无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基本人格权。这一判法逻辑,实际上为各类内容平台划定清晰的审查义务红线——在知名演员的肖像被“换脸”至短剧这样明显的侵权场景中,平台不能以“未参与制作”为由而置身事外。
技术迭代越快,法律底线越要守牢。AI换脸、深度合成等技术本身并无善恶之分,但当它们成为伪造肖像、误导公众、攫取不当利益的手段时,法律就必须亮出“牙齿”。无论是短剧制作方、发布平台还是技术提供者,都不能躲在“技术巧合”的幌子下推卸责任。
结案不是终点,而是构建行业新秩序的起点。当AI技术以令人目眩的速度重塑内容生产格局,司法审判恰恰提供了最清醒的指引。技术可以“生成”面孔,却无法“生成”逾越权利边界的许可;算法可以“合成”形象,却不能“合成”逃避责任的借口。那些妄图以技术之名行侵权之实的人,终将被一纸判决拉回现实——在不容侵犯的人格权面前,再精妙的技术“巧合”,都经不起法律铁面的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