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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三)

建议的处理

(一)建议交办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和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和交办。

1.代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2.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

3.代表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由监委、法院、检察院办理。

4.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由相关机关、组织办理。

代表建议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要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二)建议办理答复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注重办理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结果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分类,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地答复代表:

1.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2.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

3.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4.所提事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答复代表。

(三)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代表建议的;

2.办理代表建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或者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评价的;

4.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5.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的。

(选自《代表法解读与适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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