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6月1日起,云南省《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设定了有关物业服务的新机制。一是物业服务人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星级服务,便于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激励和奖惩制度。二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外,增设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三是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性行为。
条例列举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的禁止行为。针对物业企业的服务问题有了规定,比如“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明确了公共收益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保管、使用及续交。明确公共设施设备故障的维修、养护责任,最大限度方便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