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王海燕) 7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决定共12条,围绕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共识和合力,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稳经济、促就业、惠民生各项工作作出相关规定。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海市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第二季度全市平均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
针对新冠阳性康复者在求职过程中因被歧视找不到工作的问题,决定明确提出,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组织、调解组织等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