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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居也享安全和尊严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 芮伟芬 蒋逸琦

在8月31日召开的江苏省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获得全票表决通过。

条例共设7章44条,对租赁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五方面进行了规范。

回应群众关切:安全是重中之重

当前,随着城市化发展进行,人口流动加速,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成为基层治理难题,也是检验城市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通读条例,“安全”两字成为重中之重。

总则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加强租赁住房安全管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居住品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对出租房安全性进行了明确。强调违法建筑、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危房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强化了出租人责任。明确出租人是租赁住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障租赁住房建筑结构、供电、供气、消防设施和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符合安全要求,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用于居住前,出租人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方面也有专门规定。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屡屡引发火灾的电动车,条例指出,禁止电动车进入住宅小区电梯,禁止在住宅小区租赁住房室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出租的村(居)民自建住宅要求同上。同时明确自建住宅如不具备集中停放、集中充电条件确需在室内停放、充电,房间应单独设置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即自动断电的功能,并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尽显人文关怀:居者应有尊严

人均居住面积的大小,既涉及安全,又涉及有尊严居住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宜居程度。

条例对人均居住面积、起居室分隔出租均有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人性化和城市温度。在起草阶段,起草单位按市人大法工委建议,对人均租住面积开展问卷调查,共调查3766人,建议大于5平方米的有3231人,占85.8%。条例将人均租住面积由原来的5平方米调整为6平方米,且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使用面积不计入内。

条例认可起居室有条件可隔出一个房间,但只能分隔出一间房间用于居住,原起居室还应当保留不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公共空间,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另外,分隔出的房间要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共赴美好愿景:“常有安居”的生动注脚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许玲表示,通过立法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规范和指引,可以吸引更多外来流动人口来常州安居乐业。这也与常州市全力实施的“常有安居”民生名片高度契合。

据了解到,条例修改过程中,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增加安全的房源,提升租赁住房安全水平。对此建议,条例充分吸收,在第二十条明确: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租赁住房。

为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种租赁住房的安全隐患,条例还明确建立租赁住房安全评估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并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为堵住“二房东”通过中介机构拿房转租的漏洞,避免禁止出租的住房和违法隔断使用的住房流入住房租赁市场,条例参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中介行为设置了相应罚则,为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在市场环节增设了一道“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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