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健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制定并印发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对管理体制、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规定,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
实施办法明确,在资金使用方面,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要求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明确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