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君隆 (贵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深刻回答了立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新时代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通过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我们深刻认识到:立法工作必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必须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必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强化立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坚持需求导向 突出“小切口立法”
地方立法工作应该严格按照立法法授权范围,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四新”“四化”主战略、“四新一高地”主定位和建设幸福六盘水,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确定立法选题,更好服务党委中心工作、服务地方改革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具体来讲,应把立法选题聚焦于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落地、地方发展矛盾问题破解、群众生活急难愁盼问题解决、工作实践做法经验巩固提升上来,确保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协同性效果。从操作层面上看,一方面,在深入理解把握党的方针政策、党委决策部署和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始终坚持地方立法“小而精”的原则,深入细致开展调研评估,找到改革发展和民生改善过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点、找到立法选题的“小切口”,特别是要使立法选题聚焦到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和解决群众生活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上来。从某种程度上说,地方立法就是要解决基层群众实际问题、困难问题。另一方面,把立法工作尤其是法规文本起草的基点聚焦到对上位法规定的“拾遗补缺”上来,明确实施上位法具体化的措施办法,增强地方法规的创新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解决地方立法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不大管用或者很多内容重复上位法规定的问题。这正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立法应该实事求是,需要几条定几条,多做一些“小快灵”的立法。
广泛征求意见 突出“开门立法”
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关键在于不断推进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方法创新、制度创新,建立完善广泛征求意见的平台载体和制度机制,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要求,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突出抓好征求意见这个环节工作,多层面、多形式、多频次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工作,通过充分吸收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法规文本,切实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在方式方法上,可以在充分发挥专家顾问、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基层群众作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征求意见新的形式和方法,利用和依托微信、抖音等新兴媒体平台,努力提高征求意见的便捷性、吸引力和参与度。
注重系统思维 突出“广义立法”
立法工作过程包括调研立项、文本起草、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审议批准、立法后评估等内容,可以分为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三个阶段。各个阶段工作的关键点不同,但共同作用于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立法前,关键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确保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法规制定奠定坚实基础。立法中,重点落实立法标准规范要求、实现解决实际问题目标,做好文本起草、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合法性、操作性和立法效率,实现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其中,在法律责任明确和罚则设定上,要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论述要求,继承弘扬民本理念、慎刑思想、恤刑原则等文化传统,注重情理法结合。立法后,突出抓好释法宣传、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及时有效推动法规落实见效。在立法工作中,应该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充分把握立法工作全过程,努力将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三个环节的工作做充分、做到位,严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从立法工作实际来看,要着重推动立法工作从“立法中”向“立法前”“立法后”两端延伸,防止将立法工作简单当作法规文本起草来对待。法规出台后,应该加强释法工作,把立法、释法、执法与普法联系起来、贯通起来。从人大工作布局来看,应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把立法工作与监督工作、代表工作联系起来、贯通起来,发挥监督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和代表工作联系群众、感知需求对立法工作的促进作用。
树立大局观念 突出“法治统一”
从实践来看,目前地方立法容易出现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抵触或者立法“放水”,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权利和利益部门化,创新不多或者重复上位法等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把法治统一作为基本要求不折不扣加以落实,并强化责任担当、秉承严谨细致的作风。同时,要建立完善立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性法规审议批准、执法检查、立法后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多点着力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总之,地方立法的政策性、技术性、程序性非常强,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始终坚持国家法治统一,紧紧围绕服务改革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改善群众生活,深入细致做好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全过程各方面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真正达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目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