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达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其余四家包括华泰证券在内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责任纠纷案。
资产支持证券(ABS)又称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其模式最早出现在西方金融市场。2005年,我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中债研发中心近日发布的《2022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1.97万亿元,年末存量规模接近5.24万亿元。目前资产支持证券已经成为国内一个相对成熟的证券发行模式。
2016年7月26日,原告与管理人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面值共计9.67亿的优先级证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分别为案涉证券的法律顾问、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
2016年11月,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到期后,原告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本案五被告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
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原告认为上述五被告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遂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华泰证券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华泰证券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在上交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属性、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双重虚假的认定,各中介机构过错形态及相应责任的区分,定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过失的考量等诸多新颖、疑难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意义。
(据新华报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