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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金的 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 本报通讯员 庞汝全 刘玉娟

前进居委会(化名)与张某(化名)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前进居委会将坐落于该居委会150亩土地租赁给张某,租赁期限为20年,截至2033年12月31日,租金按照每年每亩700元缴纳。协议签订后,前进居委会将土地交付张某使用。张某仅在2015年前按期足额缴纳租金,自2018年后陆续缴纳部分租金。前进居委会于2022年11月3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尚欠租金616500元。张某主张每期租金应分开起算诉讼时效,故2018年以前欠付的租金已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仍具有整体性;双方当事人一般是长期合作关系,债权人没有及时追索和主张主要是基于维护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及对债务人的信任和谅解,并非怠于行使权利,如果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割裂了同一笔债务的整体性,还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信任,背离诉讼时效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目标。

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虽然同一合同约定的债务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相对独立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在各自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在同一租赁合同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因此,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以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前进居委会虽于2022年起诉,本案适用3年诉讼时效,但张某在2018年之后缴纳的租金应当优先冲抵先到期的租金,张某主张2018年前的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判决张某支付租金61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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