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
据了解,技术规范与既有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保持协调一致。技术规范根据排污单位产噪设施众多且分散的情况,采用填报产噪单元的方式对产噪设施进行管理,排污单位可以把生产线、生产单元、厂房等作为产噪单元进行填报;鼓励典型示范引领,从正面引导和鼓励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基本情况豁免填报情形,对于主要产噪设施进入封闭厂房且连续1年厂界噪声排放值自动监测数据低于GB12348规定的排放限值10分贝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可不填报主要产噪设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设施等内容,只需填报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生产时段即可;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只需记录监测时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