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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强化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实效

■ 滕修福 (安徽)

2022年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将“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明确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之一(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之规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依法“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呢?

地方债务风险问题,备受中央关注。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将“政府债务”作为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的重点。202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又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提到地方债务风险问题。会议强调,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增量、化解存量”。今年4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新增隐性债务”。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

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人大监督政府债务的定位和原则,形成人大监督政府债务的工作合力,强化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实效呢?笔者认为,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把握政府债务的监督重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要重点审查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债务率、利息负担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合理性。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今年4月和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两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也特别强调,“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新增隐性债务。”“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

二要强化政府举债的审查批准。依据预算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是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因此,在预算编制(包括预算调整)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监督政府举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偿还方案和能力。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精神,严格审查批准并上报备案政府举债限额,未经批准不得举债。

三要强化政府债务的专项监督。2022年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已补充明确将“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因此,适时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所在,应理直气壮、不可懈怠。笔者建议,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监督法修改,应将“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写入监督法,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口径全过程审查监督权。

四要用活审查监督的方式方法。要将审查监督政府债务与其他专项工作监督结合起来,除预决算审查监督要重点审查监督政府债务外,还可以督促审计机关组织安排专项审计,审查监督政府债务;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参与其中,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座谈论证,进行政府债务风险评估;还可以结合行使对重大事项和项目的决定权、组织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执法检查等方式方法,全方位强化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五要推进全口径全过程的跟踪督查。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跟踪监督的同时,建立政府债务数据库、建立政府偿债备付金制度等,开发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系统和应用场景,数字赋能地方政府债务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诸如对债券资金从额度分配到审批、发行、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全链条式跟踪监测,形成线上发现问题、线下处理问题和反馈处理情况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升人大监督政府债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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