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理论实践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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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扣“四个坚持” 不断提高人大人事任免工作水平

■ 沈若飞 高诗亮 (福建)

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具有政治性强、专业性强、关注度高、阶段性和周期性明显等特点。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任免、坚持科学规范、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坚持党的领导

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也是政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领导讲政治,是做好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根本。一是坚持选人标准与法律规定相融合。在党委或党组进行干部考察的基础上,加强任前审查工作,对所有拟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事项,对照公务员法、监察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任前审查,确保人选满足法律法规对拟任职务的基本要求,符合选拔遴选条件、任职回避制度等。二是做到组织程序与法律程序相衔接。坚持“先组织程序、后法律程序,先组织动议、后人大审议”的原则,把组织程序与法律程序紧密衔接,确保常委会每一项人事任免均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在提出人事议案前,相对应的权属单位党组织先进行考察、推荐、公示,经研究决定后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三是实现党的意图与人民意志相统一。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党的干部路线和标准统一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认识。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上,市委组织部对市管(或以上)干部任免情况作说明,详细介绍拟任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充分地了解掌握情况,以避免盲目和随意投票表决,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坚持依法任免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涉及法律法规众多,准确理解和精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是做实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核心。一是适时修法。1997年5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6年11月进行修正,2022年10月进行修订,将新时代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新要求、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动态、机构改革的新变化等融入法规,为提高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奠定了基础。二是常态学法。上位法及相关法律修订时,及时跟踪学习,掌握其基本原则、主要精神和内容变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修订后,组织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厦门海事法院人事任免相关的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集中进行法规解读,逐个条款说明法律内涵和适用情形,深刻理解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条款内涵,有效提高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质量。三是精准用法。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一般常规性任免事项,在条件、权限、时限、要求、流程等各方面,坚持按法律规定办。对于少数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找到以往惯例或者省和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在报请常委会领导同意后,灵活按实践成果办。对于个别既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又没有可参考案例的特殊性任免事项,在查阅相关法律释义、咨询法律专家或者书面函询立法部门后,谨慎按法律精神办。

坚持科学规范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和严肃性,很多程序需要“现场直播”,科学规范、抓细做实每个环节,是做精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基础。一是注重程序化。在任免办法中,专门列一章17条对任免程序进行规范,按照提出任免议案、组织议案审查、主任会议研究、任前法律考试、任免议案说明、会上见面发言等10个步骤,详细明确材料内容、报送时限、标准要求等,增强任免工作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二是增强严肃性。组织拟任职人员进行宪法和法律知识考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督促每一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组织拟任职人员进行发言,亮明履职尽责的鲜明态度,做出掷地有声的庄严承诺。三是强化仪式感。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把宪法宣誓作为生动的法治实践和深刻的宪法教育,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用庄严的仪式增强自豪感和责任感。

坚持守正创新

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完善拓展相关机制是做活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关键意识。一是逐步完善任前审查机制。以公务员法、监察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监察官、法官和检察官开展任前审查。提名人选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查拟提请任命人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接到任免议案及材料后,重点审查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常委会召开前,由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共同组织拟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宪法和法律知识考试,重点考察拟任职务所需的基础知识。二是逐步探索任后监督机制。按照年度工作安排,结合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工作,了解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开展履职评议、旁听审判人员庭审等方式补充监督。三是逐步探索建立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要求相关人员每年报告依法履职、接受执法检查和代表视察等情况。通过不断完善履职监督机制,为党委选贤任能、知人善任提供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的评价和参考,为支持和保障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发挥出人大的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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