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人物对话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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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小组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

代表小组是指闭会期间,根据代表各自的不同区域或者某个特点,组成相对稳定的代表活动小组组织。

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最早是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该地方组织法对代表小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仅规定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二是代表小组应按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设立;三是代表小组的任务主要是联系选民,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1987年6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原则批准的《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中,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组织代表小组的要求。根据该意见,组织代表小组的原则是:第一,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组织;第二,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第三,居住分散的代表,可以参加地方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对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意见明确规定:一是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二是开展就地视察;三是进行调查研究;四是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五是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意见不仅对全国人大代表,而且也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小组起到了促进作用,不少地方还建立了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

1992年代表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研究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小组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人大代表都可组成代表小组;二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要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三是代表小组成员应是同级人大代表;四是代表小组的建立要以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为原则;五是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六是乡镇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使代表小组活动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使代表小组成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极大地推动了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即中央9号文件。文件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比代表法更进了一步,明确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除了常委会组织的外,还要通过代表小组这个基本形式来进行。

2010年新修正的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此后,代表小组成为代表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代表发挥作用的一个载体和平台,是部分代表有组织的法律行为。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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