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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性立法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

■ 赵 建 霍相博

在暴雨洪水灾害面前,如何科学有序实现人员避险转移,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1月1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创新 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

防汛避险转移事关群众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为把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化下来,河北省制定出台条例,为提升汛情预报预警精准度、强化调度指挥和应急联动、快速有效进行人员转移避险提供重要制度支撑。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是一部创制性立法。创制性立法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就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尚未立法的事项,或者根据地方特色事务需要进行法律制度创新的活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专班,赴全省8市24县深入调研。“基于此,立法专班对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度扩面’原则,针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实践中的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转移?

条例明确,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条例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

有效 打通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

打通灾害预警“最后一公里”,提高灾害预警有效性,完善基层执行的闭环管理,对防灾减灾意义重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预警信息。在撤离管理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命令,通过手机通信、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哨子、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速转移。

灾害来临,紧急关头,广大党员干部应敢于担当、尽职尽责。条例赋予基层一线临机处置、随机应变职权,以破除坐等“上级通知”的情况,让身在现场的直接责任人敢拍板、能拍板。突发汛情灾害时,应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实施 有针对性地落实防范措施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今年汛期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汛期,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至关重要。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政府将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雨情监测预警,及时会商研判汛情趋势,有针对性地落实防范措施,提升安全迎汛能力;修订完善转移避险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预警叫应叫醒机制,果断组织群众撤离。

目前,水利部门正加快构建气象卫星和测雨雷达、雨量站、水文站组成的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自然资源厅将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落实防灾责任。

针对全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还不同程度存在总量不足、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厅长薛永纯介绍,条例对集中安置和临时避险等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作出明确规定,他们将推动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应急体系、综合防灾减灾、恢复重建规划,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同时,按避难场所分级分类标准,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储备必要的生活物资,不断提升应急避险避难和转移安置能力。

(据《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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