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理论实践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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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特性 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 李 涛 (江苏)

地方立法是区域治理的重要环节,是一项政治性、技术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活动。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准确把握地方立法这四项特性,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的政治属性是首要属性

法是上层建筑的范畴,立法更是法治的前端环节,是上层建筑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是立法政治属性的集中体现。要将立法完整置于这一工作格局中,从地方立法角度保障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积极发挥人大对立法程序和立法实体的主导,认真研究合理吸纳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治理需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汇聚民意、彰显民智。推动设库建点,发挥立法专家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加强校地合作,与高校合作建设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拓宽、畅通社会公众立法参与渠道,加强立法公开,寻求各方“最大公约数”,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得到各方认同。

立法的技术属性是自然属性

立法需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和程序,只有严格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和程序才能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包括立法程序要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本地立法程序规定。要保证法规条文的严谨性、逻辑的一致性以及与现有法律、法规体系的衔接等。这要求加强对人大代表和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立法理论和实践培训,增加有法治背景的常委会专职委员比例,让立法者具备专业的立法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语言,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规范、遣词用字准确,法规条文明确、可执行。

立法的理论属性是基本属性

地方立法需要依托法学理论和立法原则,以确保法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学理论作为地方立法的基础和指导,可以为地方性法规提供立法的框架,帮助立法者理解立法的本质、目的和作用,以及何事可立、何事不可立等立法基本问题。同时,宪法、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可以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提供基础性理论支撑,在遵循正确的立法原则基础上,使立法更加符合法治公平、正义、平等、保护人权等基本要求,使权力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配,更能够经得住历史和人民的考验。

立法的实践属性是社会属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性法规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才能实现其价值和意义。地方立法应该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让法规条文应用于社会实践,而非与实际状况“脱节”或“两张皮”。这就需要在立法过程中,针对每一制度设计都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深入挖掘社会实践中切实需要立法加以规范的事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立法,了解与之相关的社会实际情况和各方利益关系。积极选择“小切口”立法项目,制定“少而精”“真管用”的地方性法规。避免立法重复,做到“有几条规定几条”,少一些原则性、宣誓性的条款,多一些可量化、可追责、可执行的内容。同时,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和评估,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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