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洁周 (广东)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必须坚持人民至上》,集中收录了201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相关重要论述,文章内容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现实性和指导性,是我们做好新时代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文章指出,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什么是全过程人民民主?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这是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首次提出,随即引起社会各界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广泛关注。而在2022年10月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一系统阐述,使得全过程人民民主成为时代最强音。
“一枝一叶总关情”。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作为中国式现代化九个方面本质要求之一,它要求我们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提出,历史性地同人大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联系在一起,因而地方立法有使命更有责任践行和发展好这一重大理念。
如何践行和发展好全过程人民民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为我们指明了根本路径,就是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这三个“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就是方法论。
于地方立法工作而言,践行和发展好全过程人民民主,总的来说就是要自觉将上述三个“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这样才能确保立法工作真正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进而更好以良法善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用心用情用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项目谋划要紧扣回应民生。立法项目的合理选择是推进良法善治的开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系统做好立法谋划,科学编制好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要在紧扣中心工作和服务发展大局的同时,注重厚植人民情怀、回应民生关切、彰显民生温度,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有所盼、法有所为”。这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立法问需于民,着力将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心民愿基础之上,深刻聚焦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对日常生活中群众反映最集中、最强烈、最迫切的民生问题,要切实加强立法调研和统筹谋划,通过不断加强涉民生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地方立法,及时从制度层面提供解决实际问题、增进民生福祉的具体方式,更好保证地方立法真正反映人民意志、满足人民需求、符合人民期待,进而用更多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制度供给,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立法过程要广泛汇聚民智。立法项目确定以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议整个过程,往往需要反复修改、不断完善,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在每个立法程序上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吸纳民意、集思广益的机制和途径。这要求我们要始终坚持立法问策于民,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通过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评估、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多层次、全方位、广渠道征求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等的意见建议,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直通车”和代表联络站的“连心桥”作用,着力畅通民意表达的“最后一公里”,不断推动地方立法的触角更加直通基层、直抵一线、直达群众,常态化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代表联络站收集更多“原汁原味”的基层声音,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决策权的基础上,及时将征求到的合理意见建议吸纳进法规、融入条例,这样才能不断夯实地方立法的民意根基,确保地方立法能够真正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三是法规内容要注重保障民利。地方性法规旨在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这些拟制出来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摆在首位,进而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要求我们在地方性法规中要依法审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的具体条件、范围和要求,确保不与相关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当拟制的具体条文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有较大分歧意见时,要注重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好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兼听行政管理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这样才能妥善处理好公民权利保护与政府部门行政管理需要之间的关系。此外,要始终坚持立法问效于民,不断完善法规实施跟踪监督机制,切实把“人民群众认为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作为重要评判标准,适时通过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等方式,全面掌握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情况,特别是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然后及时予以查漏补缺和修改完善,这样才能确保制定出来的法规真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是一项不变的实践要求,更是一种永恒的价值追求。立足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齐心协力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继续推向前进、引向深入,努力在追求良法善治的过程中,更好用法治呵护百姓幸福生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