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提出罢免案后,还应当依法对罢免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一般来讲,罢免有以下基本程序:
(1)依法提出罢免案
人大常委会、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是启动罢免程序的前提。
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对代表联名的要求是有区别的。具体规定如下: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需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需1/10以上代表联名;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需1/5以上代表联名。
(2)列入大会审议
罢免案一经依法提出,主席团必须将其提交大会审议,主席团无权驳回罢免案。由于罢免案不同于其他议案,是应当立即审议以决定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是否适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特殊议案,所以,主席团应将罢免案交本次大会审议。
(3)被提出罢免的人员申辩
主席团在将罢免案交大会审议的同时,应当将罢免案送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辩意见。申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另一种是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主席团应当将其印发会议。
(4)各代表团审议
在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人员申辩意见后,以代表团为单位,对罢免案、被提出罢免人员的申辩和主席团的提议进行认真地审议。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罢免理由是否合理、充分;第二,被提出罢免人员的申辩意见是否成立;第三,是否有必要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5)大会表决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作出提交大会表决的决定或提议由全体会议表决,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罢免案进行调查,再由下一次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将罢免案直接交付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经全体代表表决同意后,该罢免案暂不付表决,由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是否予以罢免。如果组织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没有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主席团即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
(6)公 告
罢免案获得通过的,被罢免人员即失去职务。罢免结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告。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