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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开展员额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鼓掌

■ 滕修福 (安徽)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分别深入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2024年度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履职评议民主测评会,对参加此次履职评议的13名员额法官、6名员额检察官进行民主测评,正式拉开了本年度的员额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序幕。

据了解, 和平区人大常委会自2019年以来,持续对辖区员额法官检察官进行履职评议,并探索形成一整套履职评议规范化程序,有效提升了人大监督质效。今年是该区连续第六年组织开展对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评议,笔者为之叫好并充满期待!

组织开展述职、履职评议,是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创新之举。早在20世纪80、90年代,就有基层人大“摸着石头过河”,试水组织开展对政府所属“七站八所”工作进行评议,而后这一评议手段,扩散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和对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述职、履职评议。但在当时述职、履职评议工作各地做法还不尽一致,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可借鉴、可复制的实践经验和操作程序,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所以在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并没有单独将“评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列入其中。“评议”和“审议”相比,增加了满意度测评的票决环节,强化了监督刚性。进入新时代,这一曾经地方上爱不释手的评议手段,现如今在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伴随着依法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的刚性监督而得到升华。诸如:在依法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同时,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组织听取和评议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述职报告,进行任后监督;对年度民生实事项目,组织人大代表进行票决等。至于组织开展对法院、检察院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评议,地方上还是少有出现的。

关于对法检两院进行评议,有人担心,也有人质疑。有人担心,组织开展对员额法官检察官的述职评议,是否有悖于司法体制改革?有人质疑,是否有干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之嫌?诚然,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已连续六年评议员额法官检察官的有益探索和实践经验,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2019年,正是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在全国普遍推行之际,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不失时机地率先开始组织开展对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履职评议,且六年以来不间断,敢于试水,不怕质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是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公正司法的现实需要,笔者不能不为之鼓掌!

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对员额法官检察官的评议经验,值得推广。据了解,和平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随机抽选辖区15%的员额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评议形式以现场和书面两种方式进行,履职评议重点突出法官、检察官落实宪法和法律、依法公正司法的情况以及任职期间依法履职与工作实绩、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接受监督与司法为民、勤政廉洁与作风建设等方面依法履职情况,切实提高法官、检察官接受人大监督自觉,增强法官、检察官对人民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民主意识。为力求科学、公正、高效,在选取评议对象时采取“2212”方式,即选取2名副职院领导、2名部门领导、1名部门副职、2名普通法官或检察官。运用“6个相结合”模式,即履职评议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线下线上与庭审观摩相结合、内部测评与常委会测评相结合、个人自评与组织鉴定相结合、现场发言与书面履职相结合、评议结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履职测评结果由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反馈至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免时的重要参考。

多年来,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对员额法官、检察官不间断进行评议探索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履职评议规范化程序,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国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有益探索,是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必将有助于2019年新修正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必将有助于确保法官、检察官执法为民、司法公正,必将有助于提升地方人大的刚性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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