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通讯员 尹 栋
为构筑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4月24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保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为自贸试验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深化对外开放合作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制度创新
突出核心任务
“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支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更好发挥构筑我国向北开放新高地的示范带动作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制定条例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黑龙江省委工作要求,依法推动中国(黑龙江)自贸区高质量发展,助推向北开放新高地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
条例规定,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相适应的高效运转管理体制机制,探索不限于法定机构的其他先进管理模式,有效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坚持首创性和差别化发展,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竞相发展、协调发展。加强对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研究,引进吸收先进自贸试验区成熟经验,先行先试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
条例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职责,优先试验改革事项,推出更多市场主体获得感明显的制度创新成果。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模式,通过创新管理机制,激发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生机和活力。要锚定国家赋予的使命任务,落实国家改革任务要求,加强对成熟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精准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条例规定,积极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鼓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建立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容错纠错机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以及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法定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除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外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灵活用人机制,推行薪酬激励机制,营造了鼓励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
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突出高质量发展
条例聚焦黑龙江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跨境特色产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各片区发展重点产业的相关功能定位,推动头部企业在自贸试验区集聚,打造产业链完整、市场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融入“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深化向北开放合作,服务东北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着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共商共建重大合作项目,推动毗邻国家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在自贸试验区集聚发展。
条例规定,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施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推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重要陆路通道、河海航道、能源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自贸区完善口岸通关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智慧口岸,推动有关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明确加力构建现代物流体系,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与制造、贸易、信息相融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与毗邻国家口岸互联互通,促进人员、车辆、货物等实现跨境便利。
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应当结合产业发展基础和区域优势,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专业化招商,强化国际贸易产业链、跨境物流产业链和对外加工产业链,支持强化产业链、提升附加值。对优化营商环境、规划建设、资金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法律服务等保障措施予以细化,为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紧扣地方实际
突出龙江“辨识度”
黑龙江是生态旅游资源丰富的祖国北疆省份,冰雪旅游成为现象级“顶流”,有力拉动了消费内需,激发了市场活力。
“条例是践行‘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重要理念的成果体现,持续巩固拓展冰雪经济发展良好势头,促进冰雪旅游由‘一地一季’向‘全域全季’转变。”黑龙江省商务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条例的出台,必须推动冰雪运动、冰雪文化、冰雪装备、冰雪旅游全产业链发展,塑造黑龙江冰雪国际形象,推动冰雪旅游“出圈”效应向经济社会各领域延伸,实现特色文化旅游与一二三产深度融合,为黑龙江振兴发展注入新动力新活力。
条例紧贴龙江实际,突出龙江特色,突出冰雪经济新增长点,规定发展冰雪经济;明确发挥生态、区位优势发展特色文旅,对发展文化、旅游、康养等现代服务业予以相关规定,打造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增长极。
条例细化对加强互市贸易落地加工,规定推进互市贸易落地加工产业发展壮大,推动建设互市贸易物流加工产业园,开展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打造进口产品加工集群和集散中心。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推进绿色产业发展,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推动与境外产业园区在农业种植、农产品加工、畜牧业养殖以及加工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境农业合作,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对境外投资合作所得回运产品开展贸易和加工等作出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