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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的实效性

■ 王鸿任 (安徽)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这是代表法的明确规定,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指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有效推进代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只讲“联系了”,不求“实效性”的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现象应着力扭转。

要拓宽渠道,实现联系方式的多样性。有的把“联系代表”往往看成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分头走访”,或者是通过手机微信常有零零碎碎的信息沟通,这与法定意义上“联系代表”的内涵相差甚远。人大常委会联系人大代表,不仅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的形式,而且应当积极拓宽渠道,以多种方式开展联系。如建立代表接待室,在做好经常性接待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主任、副主任接待日制度,及时听取代表意见,认真解决所提问题;建立代表反映情况的“绿色传递通道”,如热线电话、专用信封、电子邮箱、手机微信群等;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项调研和工作视察等;适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并组织代表听取“一府一委两院”阶段性工作通报;分期分批全覆盖地培训代表;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等。

要建立制度,确保联系工作的经常性。以上提到的诸多联系方式,许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都曾经采用过,但采用过不等于都建立了完善的联系制度。例如,组织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有的地方只进行了一种,还有的地方只进行了一次便搁置下来,原因就是制度建设未能跟进,以致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存在很大随意性。就连参加或列席常委会会议,视察、检查、调研、培训,听取常委会或“一府一委两院”工作通报等,也往往是有的代表频频到场,有的代表却整整一届都未到场一次,这同样是因为相关制度缺失的缘故。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有失规范,使得联系代表的全面性、经常性失去保障,实效性便无从谈起。为此,以规定、办法、条例等形式,建立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制度,并在认真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是建立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

要精心安排,提高联系代表的实效性。检验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开展得怎么样,其核心是联系工作的实效性。拓宽渠道、建立制度,都不仅仅是为了联系而联系,而是为了联系的卓有成效。因此,不论哪种联系方式,都应该科学谋划、精心安排。如开展一部或几部法律的执法检查,邀请哪些代表参加最为妥当;组织一项或几项专题调研,邀请哪些代表参加最为有益;根据常委会会议的既定议题,邀请哪些代表列席最为合适等。但必须指出,不能把常委会的这种谋划、安排看成是常委会对人大代表的“领导”,因为二者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应依法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并应为代表履职提供优质的服务、积极的支持和有力的帮助,其中就包括这种谋划和安排。否则,人大代表尤其是基层代表履行职责就会增添许多困难。而常委会则要把联系代表的实效性充分地体现出来,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代表素质,强化代表的履职能力和作用,让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与人大常委会的本职工作融为一体,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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