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 剑 (广东)
今年全国两会,新质生产力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词之一。两会闭幕后,各级党政机关以各种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例外,纷纷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
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优势,把党委的“决策图”高质高效地转化为人大工作的“施工图”,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生产力迭代升级,贡献人大力量显得尤为重要。
新质生产力是新时代实践和理论创新的集成。新质生产力作为一种新兴的生产力形式,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依法监督工作中,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尝试,若要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就必须弄清什么是新质生产力?为什么要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如果连这“三个问号”都尚未厘清,为赶“时髦”,一哄而上,不仅起不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还有可能会阻碍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有序推进,保驾护航就无从谈起。
何谓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它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力提升为核心标志。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想让生产力持续迸发,就要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必须构建与之相配套、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无论是启动立法也好、依法监督也罢,都不能“想当然”、更不能“凭感觉”。而是把监督重点放在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规律的新型生产关系,把着力点放在实现生产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上,不然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自然就成了纸上谈兵。
毋庸置疑,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无论以何种形式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都应当弄清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特别是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关系,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和卡点,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起来。如果片面认为新质生产力只是大力培育和发展生产力而已,就以法治力量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实施监督,这样不仅起不到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作用,反而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如何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是当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新课题。因此,对新质生产力的理解不能简单化、潮流化、概念化、标签化,也不是“新瓶装旧酒”,更不是一个箩筐什么都往里装,而要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立足已有产业基础,顺应产业发展大势,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发展方向。要清醒地认识到地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研条件等各有差异。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也要“因地制宜”,不能“照搬照抄”,特别在新兴领域立法、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上,要因时而动、应势而为、区别对待,避免在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上“耕错田”“站错位”。
时下,各地人大都在紧锣密鼓地谋划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但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因地制宜”的要求和理解存在偏差,认为科技创新就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但并不是所有与创新有关的都是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就不应该偏离这个“航向”,其实人大监督本身就有纠正偏差的职责所在。否则,监督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更起不到该有的效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人大的监督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都是法定的,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如果说“正确监督”是前进方向,“有效监督”是实现目标,那么“依法监督”就是行动途径。因此,要强化责任担当,立足人大自身职能,突出立法引领,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化区域协同立法,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以法治力量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要综合运用联动监督、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手段,持续加大监督力度,以人大监督为高质量发展赋能增效。唯有突出新质生产力相关制度供给,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力量为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才能彰显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