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和承办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结合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2.确定督办的部门
一般情况下,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其内容涉及的职责,确定由全国人大的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办理。
3.确定承办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规定,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办理实效。
4.确定牵头单位与协办单位的职责
如果是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牵头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参加办理单位的沟通协商;参加办理单位则应当积极配合,提出具体办理意见。牵头单位应当会同参加办理单位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或者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意见。牵头单位组织办理调研活动或召开座谈会时,也可以邀请负责督办的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参加。
5.向人大报告办理情况
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中,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督办的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专报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国务院各部门的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报告,应当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加大督办力度;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对重点督办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需要进一步跟踪落实的,交由相关承办单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做好滚动办理和跟踪督办工作。
在实践中,承办单位还可以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工作重点,选择一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内部办理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研究办理。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