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是东北三省一区人大常委会首个协同立法项目。《决定》共十六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东北三省一区自然景观优美,生态类型多样,冰雪、森林、山川、湿地、草原、沙漠、湖泊、江河、海洋等自然旅游资源禀赋优越;人文气息浓郁,多元文化交织,民族风情、乡土风韵、开放风貌、振兴风采等人文旅游资源特色鲜明。发展旅游业是推动东北三省一区高质量发展、实现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着力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重要论述,促进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共同研究,并经过近半年的沟通协商和反复修改后作出《决定》。
《决定》明确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提出要建立健全旅游业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合作开发具有东北和内蒙古特色的旅游产品、细化落实协同发展的具体措施,并特别强调要“加强组织实施和人大协作”。
该《决定》的出台,有助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东北地区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推动东北地区旅游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有助于打破行政边界,解决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跨区域共建共享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提升整体竞争力,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可持续发展,为省际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和区域协同发展提供借鉴经验;有助于东北三省一区抓住新时代新征程上旅游业发展面临新机遇,不断提升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文化自信,打造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区域旅游品牌,构建旅游业一体化发展格局,释放旅游为民、富民、利民、乐民的强大“乘数效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