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听取和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
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形成过程不尽一致,但一般都有以下几个阶段:
组织起草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比较早,有时在第三个季度开始,一般是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成员为主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座谈会等办法,搜集材料、听取意见,拟定起草大纲。起草大纲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起草小组按照批准的大纲进行讨论,确定具体内容分工撰写,形成工作报告稿。工作报告稿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开始征求各方面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小组对报告稿进行修改和补充,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形成提交委员长会议讨论的工作报告稿。
地方人大因召开时间早晚不同,启动起草工作报告的时间也不统一。具体操作办法一般是在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组成由研究室或者办公室为主的起草小组,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报主任会议讨论的工作报告稿。
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讨论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一般是起草小组负责人作说明,就工作报告的起草过程、结构设想和基本内容作介绍。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起草小组根据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的讨论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再由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在主任会议讨论后,还要征求本级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按照议程对工作报告稿进行审议,并依法进行表决。一般是原则通过工作报告,授权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委托委员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一位副委员长(副主任)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提交人代会后,由人大代表依法进行审议,并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在大会主席团会议上提出修改说明,形成决议,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
(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