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出席人代会,参与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计划预算的审查批准和对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依法参加选举、表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提出议案建议。人大代表出席人代会,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依法审议议案、报告
在人代会上,人大代表一般要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时还要审议有关法律或者法规草案,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草案,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刚要草案,选举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等。
为了规范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审议工作,努力提高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水平与效能,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代表法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受邀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通过制定和完善议事规则或者办法等,不断加强审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审议工作的质量。
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参加选举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在参加选举有关工作时,应当了解法律规定哪些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等由代表选举产生,以准确地行使选举权;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差额选举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行使选举权;熟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程序,依法严肃认真地提出候选人;以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代表人民的意志,认真负责地投票或者表决,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代表参加会议期间的选举,一定要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会议通过的有关办法或者方案,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
人大代表依法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表决是代表经过审议后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以及决定任命的人选,通过投票或者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决定的活动,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加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重要法律行为。代表法第十七条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人大代表要以认真的态度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参加大会的表决。有关议案和报告经过表决通过,一经批准,即成为法律、法规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议,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组织均有约束力,应当依法组织实施。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