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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代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

代表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听取人民群众对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实践中,代表采取座谈、走访及利用人大代表电子邮箱、代表网站、热线电话、代表之家等多种方式收集意见,密切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对自己履职的意见和建议。

回答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间接选举的市、省、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回答询问,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了解代表工作情况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加强代表监督的有效方式。询问的内容应当是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代表回答的方式既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报告履职情况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县乡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一些地方为了加强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开展了基层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活动,并形成了制度、积累了经验。代表法及时把这一做法法律化,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应当向选举产生他的选区的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的情况。

罢免代表

罢免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最严厉方式。我国的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可见,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通行规定。

我国法律对罢免的理由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的情况,也可以是代表不能忠实地履行其代表职责。在实践当中,罢免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违法犯罪,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触犯刑法、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二是严重违反纪律,如违反党纪、各种工作纪律、代表纪律等。三是道德上有瑕疵,如生活作风不正、损人利己、缺乏社会公德等。四是工作不称职,既可以是本职工作,也可以是代表工作。

(选自《人大代表怎么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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