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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规范医疗机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

本报消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各级医疗机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包括围孕期保健服务、再生育评估与指导、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儿童残疾的筛查、治疗与康复等,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医疗机构在服务提供、监测管理等方面有章可循。

条例建立起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如,民政部门推动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就近或者毗邻设置,引导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诊疗需求,增设出生缺陷防治医疗服务项目,并进行动态调整。条例还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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